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通知要求,北京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昨天就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进行部署。食品企业产品出现问题的,要暂停该企业所有同类产品的销售并向社会公告,批批检验合格后方可恢复销售。添加剂超标或含有非法添加物的食品,将在半小时内通报下架。纳入“黑名单”的企业在京投资将受限,相关责任人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部署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进行的,如问题食品同企业同类食品须暂停销售、非食用物质要加印警示标识等,都是国务院的统一要求,但北京的一些要求更具体,如问题食品半小时通报下架等。质监、工商、卫生等部门还将根据各自情况,出台操作性更强的监管措施。此外,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将会同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加强对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工作成效的考核评价。监察部门将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失职、渎职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行政区域内较长时间或较大范围出现非法添加行为且未及时有效查处的,或者行政区域内大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出现违法添加行为的,要追究辖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责任。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表示,将动员各街道乡镇、居委会和食品安全义务监督员排查非法添加物隐患,加强食品安全监督员、信息员队伍建设。利用12345、12315、12320、96315等多种投诉举报渠道,广泛发现违法添加物案件线索。
■具体部署
非食用物质须印警示标识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要求,非食用物质须在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并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
企业如不按规定落实记录、查验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将责令限期整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将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将责令停产、停业。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并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要求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对生产贩卖非法添加物的地下工厂主和主要非法销售人员,以及集中使用非法添加物生产食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在法定幅度内从重从快惩处。
农业、质监、工商等部门将督促相关企业落实查验、记录制度。农业部门将重点对饲料、渔药、兽药使用进行规范和抽检,监控畜禽、水产养殖和生鲜乳收购环节,严打违法添加瘦肉精、三聚氰胺、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质监部门将严打在生产加工过程中违法添加三聚氰胺等,卫生部门将严格监管餐饮服务单位,严打在食品调味料中添加罂粟壳、罂粟粉、工业石蜡等非食用物质。
食品出问题牵连整个企业
食品企业须建立食品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防止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原材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并要分别签订责任书。第一责任人所在单位发生违法添加后,直接责任人发现后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大型食品企业还需要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所属产品出现问题的,要暂停本企业所有同类产品的销售并向社会公告,经批批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销售。
质监部门将从严审批和控制乳品生产许可,属地质检部门将对企业出厂产品每周抽检三聚氰胺,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则实行驻厂监管。卫生部门将指导餐饮企业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加强对提供火锅、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食品添加剂的监管,严禁超剂量标准、超适用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不得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
抽检频次及范围均将提高
针对生鲜乳收购、活畜贩运、屠宰等重点环节和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等,监管部门将提高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
全市将充分发挥食品移动实验室、快速检测车、快速检测箱的作用,推广使用三聚氰胺、瘦肉精、苏丹红、吊白块、罗丹明B、碱性橙等非法添加物快速诊断试剂盒。将密切关注国内外食品相关组织、媒体发布的食品添加剂和非法添加物信息,对涉及的高风险食品加强抽检,添加剂含量超标或含有非法添加物的食品,将在半小时内向全市统一发布下架退市信息,能让消费者更快地了解到食品安全信息。
违法者5年内禁入食品业
今年底前,农业、质监、工商、卫生、商务、药监、园林绿化等监管部门,将按职责分工对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等行业组织将加强行业监督和培训,及时发现行业中存在的问题并报告监管部门,未能及时发现并报告的要通报批评。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表示,将依托49个部门联网的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完善构建食品信用信息平台,统一归集、公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信用信息并永久保存,纳入“黑名单”的企业在京投资将受限,从事违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相关责任人,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记者袁国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