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资讯中心 >> 浏览资讯中心
专家称“康师傅饮用矿物质水”等同于自来水?
来源:人民网-食品频道    更新时间:2008年07月10日    关注度:     【字体:
  (人民网食品频道7月9日讯)日前,《每日经济新闻》披露说有专业人士提出质疑:康师傅矿物质水包装上“水中含有游离态的钾”的说法,违背了化学常识,除此之外,标签上镁离子和钾离子写法也是不规范的。而康师傅相关人员则解释:“游离态”其实另有所指。法律专家亦不客气的指出:康师傅涉嫌违规。

  消费者:这是一种欺诈

  此消息一经报道,无疑让康师傅陷入一场前所未有的“信任危机”。而随着报道的深入以及公众的剧烈反应,康师傅所标称的“饮用矿物质水”也被指与“自来水‘并无什么本质区别。有读者更是致电媒体称要抵制康师傅,说康师傅装的是自来水卖的是矿泉水的价,这简直就是一种欺诈!面对质疑,康师傅方面亦承认其标贴上所称的“饮用矿物质水”不是天然矿泉水,而是人工配制的。康师傅方面强调说用的水不是直接的自来水,而是通过反渗透装置制成,并且说康师傅矿物质水中的矿物质都是离子状态的,是实验室通过计算,人工定量加入硫酸镁和氯化钾制成的。

  专家:自来水加点“离子”不代表就成为矿物质水

  针对康师傅的说法,记者采访了河海大学环境学院院长,教育部"浅水湖泊综合治理与资源开发"重点实验室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环境科学及工程学科主任王超,王教授指出,所有称之为矿物质水的饮用水首先应该是在天然的环境中形成的才能称为严格意义上的矿物质水,经过后期过滤技术并通过添加一些所谓有益矿物质,离子等元素来制造合成的加工水其实是没有科学根据来证明其就对身体有益的。用自来水经过过虑产生的纯净水对身体应该是没有什么危害性的,但是如果把这样的水夸大其功能并说成矿物质水就不是一个负责的企业所应该表现的态度了,这样的水其实与自来水并没有太明显的质的变化或者改变。

  而针对王教授的观点,工程院院士,中国农业大学教授曾德超也持相同的看法,他认为,目前中国的水资源环境在大的方面是良好的,但是有污染扩大的趋势。由于人们对水安全的高度关注和重视,才有了各种大桶水及瓶装水的流行与发展。但是就目前来看,真正能称之为含有天然矿物质的瓶装水还是不多,至于某些企业宣传的一些概念性产品只是一种市场营销手段的噱头而已,从某种意义上说,许多的瓶装水就是自来水的一种经过简单过滤后的所谓升级水,与自来水并无太大分别。

    康师傅的回应:

    对于此事,康师傅做出了如下回应:
    
    对于近期部分媒体关注的我公司矿物质水产品标贴一事说明如下:

    1、本公司的矿物质水产品,系完全遵照国家法令使用纯净水,硫酸镁,氯化钾等合法原料,在产品中形成钾离子与镁离子等矿物质离子,食用安全无虞,消费者尽可放心饮用。
    2、至于产品卷标上所称「钾、镁等游离态矿物质元素」系指在水中含有游离状态的钾镁离子等矿物质成分,此处并非指狭义化学定义下之「游离态化学元素」此一专有名词,一般人在谈及矿物质元素时,通常亦理解为矿物质中所含成分,再加上标签上所表列之主要成分,故应不致造成一般消费者误解。
    3、本公司经反映后,将考虑进行标签文句的修改,以避免相关的文句可能被理解为专有名词,造成不必要之困扰。

    特此说明。


                                                  康师傅控股有限公司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奥运支线地铁线路安检标准 软硬包装饮料等禁入
下一篇文章:从食品反恐到全程监控 打造奥运餐桌安保链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