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5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下发《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现场制售食品商户及流动食品摊贩监管职责的通知》,对食品监管责任进行了明确,对因组织领导不力、措施不落实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还将依法依纪问责,并从严追究责任。
食品安全,各管一摊
工商部门
商场、超市和其他有形市场内,面向最终消费者加工销售食品的食品商户;上述以外的单体蛋糕店、奶茶店、饼店、炒货店等,现场加工的食品仅限在本店销售,不提供现场就餐的食品商户,由工商行政部门负责监管;
卫生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早点店、小餐馆等现场制售、提供就餐服务场所(提供简单就餐座位的蛋糕房除外)的食品商户,由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管;
质监部门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含以食品加工为主,有异处销售食品行为的小作坊),如豆腐、豆腐皮等制品的生产加工制作点,由质监部门负责监管;
城管部门
流动食品摊贩未经依法批准占道经营的,由城管部门负责清理整治。
食品安全,工商、卫生、质监、城管各管一摊
在郑州市人民政府下发的《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现场制售食品商户及流动食品摊贩监管职责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明确说明,自2009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食品安全各项工作得到切实改进和加强,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分段监管体制下部分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出现权责不清等。
据了解,在《食品安全法》实施以前,对食品安全的监管也是分段管理,“抓大不放小”,只要卫生部门想管,就都能够管,都有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出台之后,对食品安全的监管,仍是分段监管,该法虽然加大了对大型食品企业的监管力度,但对容易引起食品安全问题的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馆的监管,则授权给各省人大常委会制定有关法规,“抓大不管小”,一些职能部门“想管都不能管”。
“分清职责,就是想让市民吃得更安全、更健康。”昨天,郑州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人员说,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郑州市人民政府此次专门确定现场制售食品商户及流动食品摊贩的监管职责(详见表格)。
“这一职责划分,尽管是临时之举,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食品安全监管的‘真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负责人说,《通知》第一条明确的是流通环节的责任:不在店里吃,直接拿走,食品店不提供就餐服务的,属于流通环节,归工商部门管理。
《通知》第二条明确了餐饮部门的责任:现场制售、提供就餐服务场所的,归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管理(具体管理部门由各县、市、区编办明确到底由卫生部门管还是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
《通知》第三条明确的是“前店后厂”的责任,就是有根据地,到外面打游击销售的,应该归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