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任厨师买来食品添加剂亚硝酸钠,未贴标签就置于操作台上,并且在离职后拒绝告知新厨师物品存放位置,不想新厨师误用导致客人食物中毒。离职厨师李某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随后不服上诉。近日,武汉中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经查,2009年,被告人李某被武昌区某餐馆聘为厨师,双方口头约定由李某承包该厨房,其收入以该餐馆营业额的15%作为提成。随后,李某让经理杨某购买了1袋具有强毒性的食品添加剂亚硝酸钠(净重1000克)做烹饪之用。2009年10月26日,李某因提成一事与杨某发生矛盾,随后,被告人李某将盛有亚硝酸钠的塑料瓶放在了厨房操作台隔板下面后辞职离去。事后,杨某多次打电话、发短信询问李某亚硝酸钠的去向,但是李某出于对杨某的记恨,拒绝说出亚硝酸钠的放置地点。
谁知,此事竟酿成祸端。2009年11月7日,由于瓶上未贴任何标注,该餐馆新聘任厨师刘某在炒菜时误将亚硝酸钠当成白糖使用,最后造成4名顾客在餐馆就餐后中毒,幸亏在医院救治下脱离了危险。经鉴定,这4位顾客均为食用过量亚硝酸钠,随后李某被警方查获归案。今年初,李某一审被法院以故意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随后,李某不服上诉。
在近日二审的庭审中,李某提出自己上诉的理由为:他认为自己并没有实施投放危险物品的行为。但公诉方坚持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投放危险物质罪,建议法院维持原判。
本案并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