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资讯中心 >> 浏览资讯中心
出售不合格食品首判十倍赔偿
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10年05月07日    关注度:     【字体:
  郭女士由于服用了从赵先生处购买的假冒蜂胶胶囊,眼睛产生不适。郭女士和一块服用过假胶囊的丈夫吴先生将赵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赵先生退还货款,并赔偿十倍损失。昨日,丰台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郭女士和吴先生的诉讼请求。该案也是《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判处商家十倍赔偿的首案。

  据介绍,由于郭女士两侧扁桃体切除需要补充营养,一直服用天宝康蜂胶胶囊5年。但是2009年,赵先生卖给她15盒胶囊,并收取了货款1100元。郭女士服用后眼睛出现黑斑,到医院接受治疗期间仍继续服用,导致黑斑仍不断扩大。直到去另外一家医院就诊,医生提示是否经常服用药物或食品后,才怀疑是受蜂胶胶囊的影响,停止服用假胶囊后黑斑不再扩大。经确认,赵先生出售给二人的胶囊是假冒产品。

  郭女士和吴先生认为,赵先生出售的胶囊是假冒产品,依据《食品安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起诉要求赵先生在退还货款外,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庭审中,赵先生承认假胶囊是自己出售给郭女士和吴先生的,以前自己是从厂家进货,2009年6月后天宝康公司不再供货,自己就自行从网上订货,结果进到了假货。赵先生同意退还货款,但他认为蜂胶胶囊不是食品,不适用食品安全法,不同意假一赔十。

  法院经审理认为,蜂胶胶囊符合法律对于食品的定义,赵先生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且所售产品附有“假一罚十”的声明,应视为支付违约金的承诺。据此,丰台法院一审判决赵先生返还郭女士和吴先生购买蜂胶胶囊的货款1100元,并支付10倍赔偿金11000元。

  法官分析

  “十倍赔偿”为何一年后才出现

  去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正式开始实施,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尤其是其中关于“退一赔十”的规定更是让消费者鼓掌叫好。为何直到一年之后才出现首例判决案件?主审法官李振宇表示,“十倍赔偿”关键在于举证。

  依据规定,“十倍赔偿”前提是:“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但就是规定中的“明知”二字让很多案件无法审理或无法界定。在诸多案例中,商家都以“不知道”食品是有问题的而推卸责任,而消费者却很难证明其有“明知”这一情节。

  “由于举证比较困难,所以,很多时候消费者和商家愿意调解了事。”李振宇说。据介绍,自《食品安全法》实施后,消费者起诉商家假一罚十的诉讼增长迅速,但是法院判决支持消费者的不足一成,而且没有一例为商家十倍赔偿。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大豆进口恐重蹈“铁矿石谈判”覆辙
下一篇文章:央行一季度对CPI影响较大的仍然是食品价格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