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资讯中心 >> 浏览资讯中心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许可和监管两办法于5月1日起施行
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10年04月30日    关注度:     【字体:

   为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保障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于5月1日施行。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对餐饮服务环节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作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有利于进一步规范餐饮服务行为,维护正常餐饮服务秩序,保护消费者饮食安全。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报的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餐饮服务许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做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对于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擅自改变餐饮服务经营地址、许可类别、备注项目目的,《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仍从事餐饮服务,使用经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使用非食品原料、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回收食品等作为原料制作加工食品,以及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等一系列违法违规行为,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最重可处以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没收所有违法所得和使用的工具、设备、原料等。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认真履行餐饮服务监管职责,依据《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加强餐饮服务日常监督和专项整治,坚决依法打击餐饮服务环节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并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监督,切实维护消费者的饮食权益。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下一篇文章:触目惊心满城尽是地沟油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