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北京4月26日讯 记者李松 黄洁 实习生吴萌 因创立于1217年的“少林藥局”未获商标注册,申请复审后又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有意在食品领域一展头角的中国嵩山少林寺将国家商评委告上了法庭。记者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今天对此案作出判决,维持国家商评委对“少林藥局SHAOLIN MEDICINE”商标的驳回复审决定书。
2004年8月,少林寺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提出“少林藥局SHAOLIN MEDICINE”商标(即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申请使用的范围包括药品、食品和沐浴品三大类,最终药品和沐浴品通过了审查被批准注册,但食品类的商标申请被驳回。少林寺不服,向国家商评委提出了复审申请。2009年8月,国家商评委以以“少林藥局”为商标,容易使消费者理解为治病、买药的处所,而不会将其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商标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显著性;同时其使用在茶、咖啡等商品上,也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性能等产生误认,从而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为由,做出了驳回的决定。
少林寺诉称,自己申请的商标文字组合本身在汉语中没有确定含义,仅指“创立于1217年的少林藥局”,而且其已使用700多年,已和其形成了唯一特定联系。申请的商标注册在“茶、咖啡”等商品上,当其不与指定商品相联系时,人们会想到“少林药局”是与药有关的场所,而当它与特定商品相联系就成为了区别商品来源的标识,所以该商标具有显著性。此外该商标使用在注册商品上并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即使使相关公众联想到药效,也不属于不良影响,人们只会想到茶也具有一定药用价值。因此,少林寺表示国家商评委的决定错误,要求法院予以撤销。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支持了少林寺关于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性的看法,对国家商评委认定申请商标不具有显著性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表示依法予以纠正。但对国家商评委关于申请该商标会产生不良影响的认定,法院予以了维持。法院最后认定,国家商评委作出驳回决定虽然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上存在部分错误,但其结论是正确的,应予维持,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