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农业局日前查出海南豇豆含禁用农药,并于今年2月6日向海南省农业厅发出协查函。目前武汉已全面禁止豇豆进入
市场销售,而海南否认生产“毒豇豆”。(2月23日《京华时报》)
由于整个事件还处于全面调查阶段,因此尚难断定争议双方究竟谁的口中是真相,但不可否认的是,有毒豇豆——无论它来自何方,已然出现在市场并且正在危害着公众身体健康安全。
尽管国内对于食品安全整治的力度确有增强趋势,但不可否认,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问题由来已久,食品退市制度、官员事后问责制的实施,在现实食品流通监管体系中究竟能够发挥多大的作用,能在多大程度上改善公众对于食品安全的信心还是个“未知数”。但就一个基本的监管理论而言,任何一个有效的监管体系,不是取决于其中某一环节的优异表现,而是同一体系中所有环节的共同作用,才能发挥完整有效的监管功能,从而构建成强大的监管体系。
从这个角度看,根据国际先进、成熟的食品流通监管经验,以及近年来中国食品安全事故的教训,笔者以为,这个流通监管体系中,还应具备其他一系列的管理制度来进行完善、补充。
具体而言,这些制度应该包括:能够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标志的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购销台账制度、要求经营者落实质量责任的质量承诺制度、对肉类、蔬菜等农产品、水产品和畜产品等实行的“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的协议准入制度、对食品进行入市质量自检,以防止不合格食品进入的食品质量自检制度等等,这些举措都必须进一步与国际通行标准接轨,与我国其实已经施行多年的食品出口质量安全监管标准合轨,避免食品监管“双重标准”所造成的国内食品安全程度的普遍低下,
从一个更大的视野看,食品安全问题还与现实格局中不尽合理的部门责权划分、消费者保护制度、国家赔偿制度等等行政司法制度有关。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规范市场秩序还须借重市场力量和消费者自发的维权热情的配合,让政府行为与市场有效协调、与民众权利自治息息相关。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中,这样的力量其实无处不在,它既包括由厂商组成的行业协会,也包括各类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在一个正常的体制环境下,强大的行业协会和消费者维权行动可确保对于行业的有效管理和不法企业的“高压”,对市场生态起到有效的自律、净化作用,从而让政府管理事半功倍。
最后,对严重不作为的责任人,理应从传统的行政问责向法律问责升级,之前一系列“被问责官员迅速复出”的咄咄怪事,恰恰击中行政管理利益纠葛、牵制过多的积弊所在。都说食品安全的破坏者违法成本太低,不加大惩罚力度不足以遏止。其实,某些职能部门执法不力的受罚成本也很低。如果一起食品安全事故意味着有关行政责任人不仅要以辞职或免职的形式乌纱不保,而且可能面临牢狱之灾,将官员切身利益与食品安全问责紧密捆绑,渎职意味着彻底葬送政治生命及其他前途,法治逻辑的因果律才能重塑官员个体的责任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