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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散装食品卫生存隐忧 分段监管造成执法真空
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10年02月20日    关注度:     【字体:
    食品安全法实施后,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等环节的监管主体有了明确的规定。然而,近日记者走进浙江省杭州市的几大超市却发现,散装熟食裸卖、销售人员不戴卫生手套等违规情况屡见不鲜。一打听才知道,这类现象竟没有一个单位监管。

  “分段监管的体制在实际操作中造成一些监管隙缝。由于目前政府对此尚未作出明确规定,质监、工商等部门也衔接脱节,造成对这类量大面广、与老百姓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新行业的监管缺失,带来了较为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浙江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记者了解到,针对食品安全法实施之后超市自制食品监管存在“真空”的问题,浙江省将尽快起草地方性配套法规来应对。

  散装熟食卫生状况令人担忧

  “麻烦称一点儿泡芙。”

  听到顾客的要求,正在打扫卫生的超市销售人员放下抹布,利索地拿夹子装了一袋泡芙,递给顾客。然而,这位销售人员既没戴口罩,也没戴一次性手套。

  在不远处的凉菜销售柜台上,透明的防尘罩被人用绳子悬挂了起来,猪耳朵、粉条等10多种凉菜裸露在空气里,供顾客随意挑选、试尝。

  “就这么放着,干不干净?”一位正在挑选的顾客问道。

  “干净的。”销售人员的回答理直气壮。

  记者走访几家超市后发现,类似情况并不少见。一名年轻的女士告诉记者,她从不买超市的熟食,“太不卫生了,连个遮挡都没有,人来人往的,势必会有灰尘落上去,再加上一些顾客不太自觉,老用手去摸或者贴上鼻子去闻,看着都不卫生。”

  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裸卖凉拌菜的确存在很大的卫生安全隐患。超市内人流量比较大,很可能将人体呼吸道内的病菌传到凉拌菜上,引起二次污染。

  其实,对于散装食品的卫生安全问题,《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有明确规定。

  这部由卫生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明确规定,散装食品必须有防尘材料遮盖,设置隔离设施以确保食品不被消费者直接触及,并具有禁止消费者触摸的标志。同时,销售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操作时须戴口罩、手套和帽子。

  那超市的这些食品卫生问题由来已久,相关监管部门为何仍熟视无睹?

  超市自制食品监管存“真空”

  “不是熟视无睹,是没有执法权。”

  杭州上城区卫生监督所法制科的一位工作人员对记者说,食品安全法出台前,超市的食品卫生是由卫生监督部门来监管,但食品安全法实施后,法律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等环节的监管主体已有新的明确规定。

  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领域由技术监督部门监管,食品流通领域由工商行政部门监管,餐饮服务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

  “超市应该属于食品流通领域,不归卫生部门管。”这位负责人说。

  于是,记者又找到了杭州市工商局上城区分局12315投诉中心。该中心负责人解释说:“流通许可范围的食品,确实由我们来监管。可超市内加工自制的食品不属于流通许可范围,我们也没办法管。”

  他拿出一份省工商局下发的《食品流通许可工作指导》递给记者。记者翻阅后发现,根据《指导》,工商部门只能按权限核发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流通许可证,流通经营者附带从事加工制作和餐饮服务等经营活动以及销售保健品的,均不属于流通许可范围。如商场超市内同时经营自制食品、熟食、保健品等情形,都不属于流通许可范围。

  “到底该由哪个部门监管,我们也不明确。如果相关法规明确这部分的安全监管责任范围,问题便迎刃而解。”这位负责人说。

  过渡期内安全监管不能缺位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卓广平认为,食品安全法实施时间不长,相关部门职能的调整和衔接有一定的过渡期,可能会造成一些安全监管的缺位,但是,有关部门不能因为监管上的缺位,就忽视这个过渡期内的安全隐患。

  “在这个特殊阶段,部门监管的缺位,很可能导致一些不法经营户销售一些不合格的产品,给消费者带来损害。”卓广平说。

  虽然说一旦出现食品安全事故,消费者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来追究超市的相关责任,但是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比事故发生后的维权更加重要。卓广平表示,有关部门应尽早拿出切实有效的办法,给超市加工自制食品的生产行为加一道“金箍”,而不要等到发生事故后才追悔莫及。

  浙江将起草地方性配套法规

  针对食品安全法实施之后超市自制食品监管存在“真空”的问题,浙江省将尽快起草地方性配套法规来应对。

  超市自制食品问题这么多,到底该由谁来管?去年10月中旬,浙江省人大财经委、教科文卫委对全省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了调查研究。在这次调查中,“分段监管体制存在边界不清的问题”浮出水面。

  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虽然明确了各监管部门的分段监管责任,但在实际监管中,部分食品生产经营业态边界不清的问题凸现,造成了一些监管“缝隙”。

  浙江省人大财经委的工作人员解释说,在食品安全法实施前,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全部由卫生部门发放卫生许可证,分为生产加工、餐饮、经营和自制零售等类别;在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卫生许可证被取消,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实施生产许可、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分别由质监、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放。

  但由于“自制零售类”食品并没有被明确列入以上三类许可环节,因此,对这些食品的监管问题,相关部门理解不同,存在较大争议。不仅如此,这一现状的存在,也使这类业态的生产经营者无法取得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直接影响了生产经营活动。

  对此,近日举行的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专门就《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草案)进行审议。

  草案中明确规定,省政府要抓紧对“现做现卖”等行为的监管责任进行研究,明确各环节的衔接措施和空白领域的监管责任,通过开展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和监督抽查等,保证食品安全监管到位。

  草案还指出,省政府要加快食品安全地方性配套法规的起草,争取早日制定《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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