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日”和“可口可乐”看上去像吗?可口可乐公司与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认为像,因此黄某的“可日”商标被撤销。记者今天获悉,黄某为此状告商评委,要求法院撤销商评委的裁定,可口可乐公司作为第三人应诉。
“可日”商标由黄某于2002年10月23日申请注册,分类是第32类啤酒、饮料制剂、果汁饮料等商品,2004年3月21日获准注册。可口可乐公司于2005年1月27日对“可日”商标提出撤销注册申请。商评委认为“可乐”为饮料等商品上的通用名称,因此“可口”为“可口可乐”中的显著识别部分。而“可日”和“可口”的整体外形近似,核定使用商品为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可口可乐”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可日”的注册和使用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商评委于2009年7月6日撤销了“可日”的注册。
黄某起诉称,从整体视觉效果看,“可日”和“可口可乐”存在非常明显的差异,任何消费者都不会将差异如此之大的商标混淆。其次,两个商标的含义完全不同,“可日”是一个独创词汇,没有任何含义,而“可口”具有特定含义。此外,两个商标的发音完全没有近似性。据此,黄某认为商评委的撤销决定毫无道理。
据悉,商评委坚持认为“可日”商标应撤销,可口可乐公司则同意商评委的意见。目前,本案尚未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