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资讯中心 >> 浏览资讯中心
咖啡伴侣雀巢独享 云南申请撤销其注册商标权
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09年11月20日    关注度:     【字体:
“味道好极了”,曾让雀巢成为中国公众家喻户晓的咖啡代名词,也使雀巢“咖啡伴侣”成为中国咖啡行业公认行业通用名词。然而虽然早在21年前雀巢公司就已经在中国成功申请到专有注册商标,但“咖啡伴侣”究竟是指产品品类,还是专有商标却出现严重市场分歧。日前,云南省最大的咖啡生产企业后谷咖啡有限公司代表云南咖啡行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递交了请求撤销雀巢公司“咖啡伴侣”注册商标的申请书,并获得受理。云南咖啡人士的观点很明确,“咖啡伴侣”不能总让雀巢一家独享。

  云南后谷:“咖啡伴侣”是通用名称

  纷争起源于今年9月,云南后谷咖啡遭雀巢公司投诉,昆明市工商局扣押“后谷咖啡伴侣”。随后,云南省咖啡协会与后谷咖啡联合质疑雀巢对“咖啡伴侣”的独家使用权,并呼吁雀巢主动放弃独家使用权。云南咖啡行业协会称,雀巢公司在中国注册独家使用了21年的“咖啡伴侣”名词,实际已成为咖啡业界咖啡调配品的通用名称,任何企业或个人不应垄断该使用权。

  据云南当地媒体报道称,云南后谷咖啡有限公司已上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雀巢公司第360860号“咖啡伴侣”注册商标的申请。而目前案件已被受理,在三个月的书面审查时间之后将进入行政诉讼阶段。有不愿具名的法律界人士表示,严格意义上讲,通用名不能注册成商标,云南咖啡行业协会的要求并无不妥。

  此前云南省咖啡行业协会公布的一份随机调查显示:90%的国内人士不知道“咖啡伴侣”是一个注册商标。据悉,国内目前对通用名称的判断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咖啡伴侣”究竟是否通用名称,一时之间难以说明。有专家认为,“咖啡伴侣”与优盘等商标有相似性,都是经过长时间使用被淡化为商品品类名称,逐步演变为通用名称。

  记者证实,后谷曾是雀巢在云南的最大咖啡豆供应商,而雀巢目前每年在云南收购的小粒种咖啡豆已超过5000吨,其中30%-40%的原料是由后谷供应的。

  有熟悉雀巢的消息人士称,后谷此次与雀巢公开反目,并不会影响雀巢在云南的咖啡豆收购,“后谷在2008年结束对雀巢的供货,而后谷号称的十几万亩咖啡基地,绝大部分是咖啡农自有的,以国际咖啡期货交易价交易。控制上游要求话语权的优势也不存在。”

  雀巢:独创品牌名称耗费巨资推广

  据了解,雀巢公司于1988年5月13日申请并经过国家商标主管行政机关核准,获得“咖啡伴侣”商标。针对云南咖啡业提出对“咖啡伴侣”的共享案,雀巢公关部门对媒体发出声明宣称,“咖啡伴侣”这个商标是雀巢独创的品牌名称,它源自雀巢集团在全球使用超过半个世纪的“COFFEE-MATE”商标。

  雀巢方面称,在中国大陆,“COFFEE-MATE”和“咖啡伴侣”商标早在1989年已获得商标注册专用权;在中国香港和台湾地区,获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更可追溯至上个世纪的60和70年代。雀巢公司的“COFFEE-MATE”和“咖啡伴侣”商标长期广泛地使用于“植脂末”系列产品上,并明示其为注册商标。雀巢公司向来对保护公司所合法持有的知识产权不遗余力,同时将继续打击侵权行为。

  记者近日走访广州市场发现,目前市面上主要的速溶咖啡品牌除雀巢外,其他知名品牌如麦斯威尔、捷荣等都没有伴侣产品。

  因使用“咖啡伴侣”而遭雀巢投诉并非仅此一家。2004年上海摩奇食品和2007年青岛崂山咖啡加工企业都曾因使用这一商标而被处罚。有法律界人士告诉记者,虽然后谷以全行业名义,打着外资强势本土企业生存维艰的旗号,但要讨得使用权,难度很大。该人士表示,此前闹得沸沸扬扬的张裕“解百纳”案纠纷与此次“咖啡伴侣”有异曲同工之处:在争议维持6年之久后,工商总局判决张裕拥有“解百纳”商标的合法权利,其中一大理由就是张裕对该品牌的推广所耗费的精力。以此参考,有鉴于雀巢20多年对“咖啡伴侣”的苦心经营,后谷要分享“咖啡伴侣”的胜算确实不高。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工商部门认定可口可乐公司违法销售 罚款1万元
下一篇文章:五粮液最大经销商半年少赚近五成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