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明确地方政府消费券原则上由县级以上政府发放
本报讯 地方政府消费券原则上应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政府发放,但有条件或财政资金承受能力的乡(镇)政府、村级组织以及社区、街道等可发放粮油或食品兑换券。19日,财政部公布了《关于规范地方政府消费券发放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
应当注明使用期限
指导意见明确,地方各级政府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可发放购物券、职业技能培训券、困难群体粮油或食品兑换券等符合公共财政支持范围和方向的消费券,以扩大并引导消费。消费券发放应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公开、公正地确定商品(或服务)供应商。
指导意见透露,为规范地方政府消费券发放使用管理,充分发挥政府消费券刺激消费、扩大内需、保障民生、促进发展等政策目标作用,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财政部提出了这一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发放政府消费券,应冠以本行政区政府名称,并注明其用途。同时要注明消费券的使用期限和起始日期。
重点向困难群体倾斜
根据指导意见,地方政府发放用于刺激消费的购物券、粮油或食品兑换券等,应按照公平合理原则,重点向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优抚对象以及其他困难群体倾斜;职业技能培训券应向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及城市失业者倾斜。
禁止直接兑换成现金
根据意见,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地方政府消费券使用监督管理,禁止政府发放的消费券直接兑换现金,禁止在使用时找零或者替代现金找零,禁止倒买倒卖,禁止反复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