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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事可乐回应“行贿门” 渠道费是否算行贿引争议
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09年09月28日    关注度:     【字体:
     广州百事可乐公司向零售商支付陈列费和进场费来促销其产品,佛山市治理商业贿赂办公室认为百事可乐存在商业贿赂行为,针对此事,百事可乐今天向网易财经声明称,正在与相关方面进行沟通,对此事进行查核与澄清。同时,支付进场的渠道费是否算行贿引起了零售业内的争议。

    百事可乐被定罪的缘由是,“为达到商业目的,通过贿赂手段,获取优于其他经营者的竞争地位”。佛山市治理商业贿赂办公室认为,广州百事可乐上述行为属于商业贿赂。

    不过在零售业界,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进场费已经是公开的秘密,一个愿打一个愿挨。根据2006年商务部等五部委联合出台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也显示,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的促销服务费是指为促进供应商特定品牌或特定品种商品的销售,零售商以提供印制海报、开展促销活动、广告宣传等相应服务为条件,向供应商收取的费用。零售商应当将所收取的促销服务费登记入账,向供应商开具发票,按规定纳税。规定上所述的行为,都是被允许的。

    而据佛山市治理商业贿赂办公室简报显示,2007年5月~2008年2月,广州百事可乐先后与佛山市禅城区好多多百货商店、佛山市新一佳百货超市有限公司等47家零售商签订“纯果乐果缤纷”进场协议及促销陈列协议,要求零售商按照其要求陈列和堆放系列商品,广州百事可乐则支付投放陈列费、进场费共24.79万元,取得了305.32万元销售收入,赚取了65万元利润。广州百事可乐以等值商品的形式来支付上述陈列费及进场费,并将其记入“费用-促销费用”的财务科目。

    上海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周爱文律师认为,百事可乐的促销行为因为获得了优于其他供应商的收入,所以可是说是不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但是由于其与零售商签订了协议,并已入账,且不是支付给个人,这一现象在零售业界很普遍,所以不算是商业贿赂。

    零售业界人士也纷纷表示,渠道费这一做法并不是供应商主动提出的,为了能够入场,很多供应商不得不向零售商支付进场费,并且很多供应商都会付费进行促销,这一做法到底算不算商业贿赂,还有待国家相关规定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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