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被当作保健品宣传?
2008年12月16日,原告曾先生在被告某超市处购买了“味奇婴儿初乳钙粉”。后曾先生得知,此产品包装上显示的功效属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禁止宣传的内容。曾先生列举出相关法律法规以支持自己的观点:《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其产品及说明书必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其卫生标准和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一条规定,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同时涉案商品的卫生许可证也早已过期。综上所述,曾先生认为,被告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构成了对广大消费者的欺诈。故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退回原告货款32.9元,并增加一倍的赔偿32.9元;2、被告停止销售有问题包装的虚假宣传产品;3、被告召回在此之前所销售的产品,对消费者退货及赔偿;4、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首先,涉案食品并非保健食品,而是特殊营养食品;其次,原告所称的产品说明书并非广告。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一审:原告证据不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南山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16日,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了“味奇婴儿初乳钙粉”一盒,金额为32.9元。庭审中,原告主张“味奇婴儿初乳钙粉”为保健食品,且该产品的包装说明书为虚假广告。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购物小票和发票以及产品包装及说明书作为证据。
法院认为,原告主张涉案产品为保健食品,应向本院提交该产品为保健食品的证据。根据原告提交的说明书,不足以证明涉案产品为保健食品,且被告对此亦予以否认。原告仅凭说明书即认定涉案产品为保健食品,且主张说明书为虚假广告,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涉案商品是否违法宣传成焦点
昨天二审开庭时,曾先生并未到庭。其在上诉状中表示,其在超市购买的涉案产品被告声称为特殊营养食品,依据《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其产品及说明书必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其卫生标准和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以及《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2条规定,食品广告包括普通食品广告、保健食品广告、新资源食品广告和特殊营养食品广告。第7条规定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第13条规定,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不得宣传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功能。涉案商品违反上诉法律法规进行违法宣传,以致让消费者误认为该商品是保健食品。据此,曾先生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因当事一方曾先生未到庭,法官经过审理后即休庭。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