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资讯中心 >> 浏览资讯中心
食品出事,“肮脏利润”的原罪不可枉纵
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09年08月13日    关注度:     【字体:

   2元一杯的绿豆沙冰今夏热销广东,全省范围内的生产企业不下几十家,但实际拿到“QS”证的企业只有两家。大批偷偷摸摸生产的绿豆沙冰光明正大地出现在广州、深圳、东莞、惠州等地的市场上,甚至在一些高校还设了专柜,不止一次吃坏学生哥的肚子。(昨天《羊城晚报》)

    按照思维惯例,一出现类似食品安全事件,很多人第一反应马上想到问责政府,第一时间去探究行政监管是否缺位。的确,行政权作为一种主动的权力,对经济社会的发展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我们更应认识到,板子打在行政主管部门屁股上的同时,往往忽略了企业该有的商德、该负的责任,须知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去年以来包括《食品安全法》等在内的一系列新出台的法律条文,一再提醒我们从另一个角度去思考问题:安全的食品是生产出来的,而不是监督出来的。

    这里并非为政府部门脱责,基于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天性,再完美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都可能被找到漏洞,再严厉的处罚都不可能阻止不法企业铤而走险。更何况我国目前对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大,企业违法成本过低。国内号称最有惩罚威慑力的《食品安全法》中的十倍赔偿制度,对企业的惩罚其实很难“伤筋”,更别提“动骨”。而发生在德国的类似事件,该国的亨特格尔公司被查出其孕产妇奶粉和婴儿豆粉中有“坂歧氏肠杆菌”,其结果向消费者支付高达1000万欧元的赔偿金。

    再看美国、欧盟等世界发达国家的社会管理体制,政府根本不设质监、工商这类职能机构,弱化政府在控制食品安全上的功能,将企业彻底置身于市场的完全竞争中。同类产品一旦曝出食品安全问题,马上就会被社会舆论和竞争对手吞噬掉。最出名的当属曾经纵横日本半世纪的肉食品行业龙头老大———日本雪印食品公司,2002年由于用进口牛肉冒充国产牛肉赚取昧心钱的丑事被曝光,竟为区区900万日元的“肮脏利润”付出了倒闭破产的惨重代价。 

    去年发生的三聚氰胺事件给全世界人民上了一堂生动的化学课,却没有顺势给中国企业上一堂社会责任课。那么多家奶粉生产企业栽在同一潭污水里,但最后溺亡的只是具有代表性的一家企业,其他企业只是呛了几口水一时之间黑了脸蛋,但随后搞些危机公关,拍些奶源地优美的形象广告,不需一年营业额又直线上升,实在让人看不到企业丢掉商德应该承担的惨重代价。

    而广州奶品在三聚氰胺事件中能够独善其身,并不见得是当地监管部门的监管手段有多高明于其他省市之处,根本原因还是市场因素在主导。因为广州很多奶企生产的牛奶都是一半供广州,一半供香港。而香港采用的是欧盟标准,对供港奶品中含有的抗生素等查得很严,这“逼迫”广州奶企从1984年开始就自觉以欧盟标准要求自己,要不就会失掉香港市场。

    可见,让行政执法机关背黑锅,并非解决食品安全的最佳药方,企业才应该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当然,政府部门也不是跷高脚什么都不用做,法治社会之下政府应该不断完善法律体系以覆盖所有食品的监管程序,制定严格的标准抬高行业的准入门槛,运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才是维护食品安全的长久之计。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600多家标准化菜场建食品安全查询系统
下一篇文章:我们身边有多少李鬼药 产、宣、销、用成一条龙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