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资讯中心 >> 浏览资讯中心
中消协发出消费警示 禁止促销6月龄内母乳代用品
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09年07月30日    关注度:     【字体:

   在8月1日至7日“国际母乳喂养周”到来之际,中国消费者协会特别发出警示,我国《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明文规定,禁止经营者对6月龄之内的配方奶粉、配方食品、饮料及奶瓶、奶嘴等母乳代用品进行促销。

  禁止奶粉“人乳化”宣传

  采访中记者发现,有的妈妈刚生产完,就发现自己病床前多了不少品牌奶粉的试用品,后来才得知试用品是奶粉推销商免费赠送的。看看这刚出世的小宝宝,还未来得及尝到母乳的滋味,便成了各大奶粉供应商争相抢夺的推销对象。有的妈妈表示,现在既能享受免费奶粉,出院后又能买到优惠奶粉,也是好事一桩啊。孰不知,他*的草率抉择和这些奶粉商的促销行为,令到宝宝丧失了最好的天然营养。

  为保护婴儿的健康、支持母乳喂养,我国在1995年出台了《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禁止经营者对6月龄之内的配方奶粉、配方食品、饮料及奶瓶、奶嘴等母乳代用品进行促销,包括赠送产品、样品,减价销售、以促销为目的向医疗机构提供赞助;禁止“人乳化”的宣传,禁止发布母乳代用品广告和宣传信息。

  医院参与促销属违规

  中消协提醒说,近年来,随着奶粉市场竞争的加剧,一些奶粉销售商无视法规要求,违规向公众大肆促销6个月以下婴儿奶粉、婴儿食品等;在利益的驱动下,部分医院出现展示、宣传、代售母乳代用品的行为。相关机构的监测情况显示,目前,有的奶粉公司在产品包装或广告宣传中暗示或明示产品类似或接近母乳;有的通过医院卫生保健机构向孕产妇推荐产品;有的通过所谓的母婴健康咨询活动宣传产品;还有的在超市中对母乳代用品进行促销活动。母乳代用品夸大其词的宣传和形形色色的促销行为,动摇了母亲母乳喂养的信心,从而使婴儿吃母乳的权利受到侵害。

  为此,中国消费者协会呼吁表示,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母乳代用品市场的监管,以规范市场,保护儿童健康;有关母乳代用品经营者应主动规范经营行为。一旦发现有经营者对6月龄内奶粉促销的违规行为,应及时向卫生、工商、质监部门以及消费者协会举报。

  人工喂养隐含诸多风险

  配方奶粉的原料是动物乳汁,比母乳含有更多的蛋白质和矿物质,给婴儿稚嫩的器官发育带来负担;配方奶粉中不可能有母乳中的免疫物质,人工喂养增加了婴儿过敏、腹泻、便秘、呼吸道疾病的感染几率;人工喂养的水、奶瓶、奶嘴消毒不好,增加孩子感染的几率;威胁全球的食品安全风险也增加了人工喂养的风险;而母亲哺乳时母子感情的交流更是人工喂养不可替代的。

  研究表明,母乳喂养是有着诸多好处的:母乳是天然的和最理想的哺育后代的食品,母乳中含有丰富的抗感染物质,还有婴儿大脑发育所必须的各种氨基酸等等,其营养成分较完备,各种成分的配合比较适当,正好达到婴儿的需要,尤其对6个月以内的婴儿更为适合。暨南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产科教育门诊副主任护师何明娇向记者介绍,以牛奶和母乳比较,牛奶中蛋白质的含量比母乳高2倍,但母乳中含的多半是容易消化的乳白蛋白,牛奶中所含多半是能在婴儿胃里凝成块的不易消化酪蛋白。还有牛奶中所含脂肪球较大,容易引起婴儿消化不良,容易出现腹泻、呼吸道及皮肤感染的症状。还有母亲在哺乳过程中的声音、拥抱和肌肤的接触,最能刺激婴儿的大脑反射,促进婴儿早期智力发展,有利于促进心理发育与外界适应能力的提高。而对母亲而言,母乳喂养是有利于产后康复。(记者李劼 实习生张泓钰)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沪将实施药品、餐饮、化妆品黑名单制度
下一篇文章:有机食品并非更营养或更健康 终结50年产业神话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