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资讯中心 >> 浏览资讯中心
白酒提价可能在中秋节前夕 商家库存已经翻倍
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09年07月28日    关注度:     【字体:
   风传了几个月的白酒消费税调整方案终于出台。记者了解到,自8月1日起,白酒业消费税征管将执行新政,此举将对部分白酒业上市公司产生较大影响。分析人士认为,中高端白酒涨价已是必然。

  据了解,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为保全税基,对设立销售公司的白酒生产企业,税务总局制定了《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对计税价格偏低的白酒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合法避税渠道被收紧

  长期以来,我国对白酒行业征收的税目主要是消费税,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包括20%的从价税率和1元/公斤的从量税。但由于酒类消费税主要是在生产环节从价征收,大型白酒企业为了避税,都会设立自己的销售公司,一般先将生产出的白酒低价出售给销售公司,然后销售公司加高价出售给经销商。

  对此,《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至70%范围内自行核定。其中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税务机关核价幅度原则上应选择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的60%到70%范围内。业内人士认为,白酒业消费税征管新政可以有效遏制生产企业利用关联销售公司转移定价的手段避税。

  白酒提价可能在中秋前夕

  专家分析,提价是酒企转嫁税负的最好途径。五粮液、贵州茅台等企业均表示,提价是企业商业秘密,目前不方便透露。记者从北京部分超市了解到,目前茅台、五粮液等企业并没有给超市发来涨价的口头或书面通知。但经销商却先一步听到风声。来自经销商的消息显示,各品牌的涨价方案其实都已制定完成,只等《办法》执行后择机推出。“五粮液一瓶可能会涨20元左右。”北京一位高档白酒经销商告诉记者,目前他们已经从相关渠道接到口头通知,不过没有提到涨价的时间。“最近的一批货还没有涨。”预计涨价传导到零售终端约在9月以后。

  有经销商透露,现在应该是白酒消费的淡季,到中秋节前,礼品市场开始旺销,预计白酒提价可能会在中秋前夕。

  商家库存已经翻倍

  昨日,记者向广州各大商场查询,他们纷纷表示早已经听说白酒要涨价的传闻,但截至目前还没有收到供应商发来的书面通知。

  各商家虽然未见涨价通知,但库存却已翻倍。各地经销商也早已开始囤货,甚至出现了供货商捂货不售的现象。“我们进货时确实出现了供货商惜货不出的现象。”家乐福天津地区相关负责人说。

  据天津海信广场地下超市负责人介绍,自5月份听说了有关白酒消费税即将上调的传闻以来,公司就相应增加了进货量,目前库存已经增加了一倍。同样,广州体育西路的一名经销商则表示,高端白酒货特别难拿,以52度五粮液为例批发价上周达到510元,还处于供不应求阶段。

  两月来茅台价格已涨百元

  经销商方面,广东省酒类行业协会副会长、大德庄酒业总经理王惠东说,茅台已经没有货了,尽管没有提价,但是在提价传言风传的两个月来,价格已经从500多元上涨到660~680元,经销商都在控货。

  经销商说,眼下正是白酒消费淡季,下一波消费旺季将在国庆和中秋节时来临,如果厂家此时调整,对销售的冲击可以减少。

  市场传言52度五粮液将涨价7%左右,其他品种可能先不涨价。下半年53 度茅台出厂价上涨50~80 元的概率较大。如果五粮液果真率先提价,那么茅台就很有可能提价80元至519元。

  剑南春销售公司的一名高层告诉记者,现在还没听到涨价的消息,不过会在这周研究有关文件。“如果整个行业都提价,我们没有动作岂不是很亏?”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白酒消费税调整即将实施 业内借机涨价不明智
下一篇文章:15.5亿收购3.14亿股权 光明食品集团独揽光明乳业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