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的出台,是我国食品安全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
该法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为了学习好贯彻好食品安全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4月26日至28日在京举办了食品安全法培训班。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在开幕式上讲话时指出,全面、正确地把握食品安全法的立法背景、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做好食品安全法配套法规的制定和修改,是贯彻和落实食品安全法的基本保证。因此,除了深入学习食品安全法之外,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的另一个关键问题就是完善食品安全法的配套法规和制度。
国务院正制定实施条例
根据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需要,国务院正在进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制定工作,将于今年6月1日起与食品安全法同步实施。4月24日,国务院向社会公布了实施条例草案,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国务院法制办教科文卫法制司副司长刘晓霞在培训班上,介绍了制定实施条例草案的总体思路和三方面主要内容。
草案的起草遵循如下总体思路:进一步明确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强化事先预防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职责,完善分段监管工作中的协调、衔接与配合;将食品安全法确定的较为原则的制度加以具体化,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此外,对食品安全法已经作出具体规定的内容,实施条例不再重复规定。
草案共57条,主要规定了三方面内容:
首先明确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为了落实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草案从加强企业内部管理、确保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安全可控的角度,进一步强化了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一是明确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管理责任:明确企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的内容;制定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措施;建立食品生产过程安全管理记录制度。二是建立食品批发企业的销售记录制度。三是规定餐饮服务者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定并实施原料采购控制措施,确保所购食品、食品原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认真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
其次,强化食品安全分段监管工作中的协调、衔接与配合。为了促使地方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切实承担起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有效执行食品安全法确立的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草案进一步细化了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职责规定,强化了食品安全分段监管工作中的协调、衔接与配合:强化了地方政府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协调配合机制的责任;明确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标准规划的制定等工作的负责部门;强化了各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协调与配合。
三是细化食品安全法的有关法律制度。为了确保食品安全法得到全面、有效、准确执行,草案对食品安全法中较为原则的制度作了具体规定,以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规定了应当启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情形;细化了召回食品的处理制度;规定了食品复检制度;细化了境外食品生产企业的注册制度;明确了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信息的内容;对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方面的制度作了具体规定。
实施条例草案规定的三方面内容,虽然出于不同的侧重点,但在增强食品安全法的可操作性上是一致的。实施条例的制定对于食品安全法的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加强食品安全地方立法
在食品安全法的配套法规中,地方性法规是重要组成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李援在培训班上介绍了食品安全地方立法的现状,并详细讲解了食品安全地方立法需要注意的问题。
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食品安全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主要有三类:食品卫生法实施办法,综合性的食品卫生或者食品安全条例,针对特定对象专门制定的管理条例。此外,一些较大的市也制定了食品安全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为保证食品安全法的顺利实施,各地要以食品安全法为依据,做好相关立法工作,制定、修改或者废止相关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实现地方立法与法律之间的衔接。”李援着重讲解了地方立法中,在适用范围、监管体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生产经营、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监督管理等方面需要注意的问题。其中,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由地方来制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在制定管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地方性法规时,要体现严格监管和必要的帮扶相结合的原则。”李援说,一方面加强监督管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地方性法规,另一方面采取必要的帮扶措施,通过升级改造使他们逐步接近或者达到正规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要求,保障食品安全。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李援指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时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参照执行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的规定确定制定程序,还应当将制定的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