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日的存在,并不意味着消费者权益只有一天的寿命,而是以之形成对消费者权益的周期性关注,如同“爱牙日”、“宪法日”一样。我们并不是只在爱牙日才刷牙,不是只在宪法日才坚持宪法,也不只是在消费者权益日才认可消费者权益。如果消费者权益保护是强大的,那么“天天都是3·15”的呼吁是不必要的。
但另一方面,3·15从一个“强化权益观念”的日子,变成一个“强化维权行动”的日子,本身就是扭曲。它既造成了消费者维权行为的不正常集中,也形成了消费者维权行为的不真实力度,这一天维权赶集的灿烂,本身也包含着一些过头的成分。
保护消费者权益,需要的或许不是今天这种样式的3·15的日常化,而是正常维权的日常化。今天的3·15维权,情绪亢奋,“运动式执法”,已经形成“相约这一天”与“撑过这一天”的对垒。无论权益受损的人,还是权益加害者,大概都在“全力以赴”。你不能指望天天过年,以促成生活的幸福;也不能指望天天“严打”,以保持生活的安全。同样的,你也不能指望“天天3·15”,以保证权益的落实。维护消费者权益,在于经常起作用的机制,包括法律、包括消费者运动,而非“天天3·15”。
消费者这个称呼,意味着人们因为消费活动而具备了共同的身份。人因为财产状态不同成为富人、穷人,因为职业分属不同阶层。我们能够看到,在不同财产状态的人之间,不同的职业之间,社会存在着冲突,人们有不同的利益和实现利益的不同想法,“仇富”与“憎贫”等等意识也时而可见。而在消费者这个身份上,人们的对立方是通过产品和服务而损害其权益的行为。购买一栋别墅而受害,与购买一部手机而受害,财产状况与阶层位置相差巨大,但维护权益时可能站在同样的位置。
这既表明了消费活动的普遍性,也说明了消费者这个概念的普遍性。某种程度上,消费者这个概念,使社会成员形成了一种新的同一化特征,它的对立面是商业社会中那些将人工具化、对象化,而损害其权益的各种力量。这种力量可能是不良的商业体制,可能是一些不良的企业,也可能是一些不法商人,还有可能是商业体制、企业、商人与权力的结合。消费活动规模有大有小、标的物有贵有贱,但人一旦成为消费者,就可能沦为弱势一方,这也表明个体在商业社会中所处的不利地位。
既然与消费者权益构成冲突的只是商业社会用损害人的权益寻求利润的行为,那么正常情况下,维护消费和谐简直就是安顿人心最不费力也最不涉及政治利益的途径,但如果权力体制与不良商业行为未能分割开来,结果也可能是爆炸性的。
在中国,消费活动中有一些权益损害行为已经容易被纠正,交涉的困难程度也在降低。例如,购买鞋子已经容易调换了,饭菜变味也容易退回了。但从总体而言,消费者权益损害并未根本好转。食品、药品、饮水等因为直接关系到生命与健康,暴露出来的问题更加令人关注,这并不表明其它领域的问题就不存在。问题食品、药品和饮水对消费者所施加的损害范围之广,涉及的企业之多,都表明消费领域的权益损害正日益突出地表现为一种整体化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