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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消协公布消费领域八大潜规则
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09年03月15日    关注度:     【字体:
    哈尔滨新闻网讯(记者 胡玥)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对服务消费领域和农资产品消费领域的社会监督,省消协联合全省各地消协组织开展挑战消费领域潜规则行动,征集消费者反映的问题。

  1.打折、特价商品不退不换,不实行“三包”

  案例:一消费者买了因断码而打折的保暖内衣后,发现有漏织现象欲退货,商家称打折商品和特价商品不实行三包,不予退货。

  点评:如果不是事先告知消费者商品存在瑕疵,经营者免除三包义务于法无据。

  2.供电、供水等垄断部门在安装、更换居民电表、水表时,指定厂家,垄断服务

  案例:李先生在安装电表时被供电企业告知,只能安装指定厂家生产的电表。

  点评:该供电企业强制安装指定电表的行为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中的强制交易排除竞争的行为。

  3.电子、汽车配件、文教、图书、小商品等行业提供产品或服务按不含税报价,付款不出具正式发票

  案例:王某在哈市一家电子城购买一台电脑,价格5400元,当索要发票时,营业员让消费者补交商品总价款6%的税金。

  点评: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的,经营者必须按报价出具发票。

  4.酒店收取餐位费、餐具消毒费;打折后不给开具发票

  案例:李先生请朋友在市区一家比较高档的酒店包房内就餐,吃完饭,服务员递过来他的消费账单,这时李先生发现,明细中一项写着:“餐位费45元”,付款后索要发票时被告知,餐费已经打折不能开发票,要发票需要补交餐费。

  点评:在消费者消费过程中,商家未向消费者明确该费用,结账时消费者有权拒绝支付。消费者在酒店消费后向酒店索要发票,酒店应责无旁贷地给消费者开具发票。

  5.代金券不找零

  案例:张先生在某超市购买了152元的食品,他给了收银员两张80元的代金券,超市应给他找8元钱,但收银员告诉他,使用代金券购物不能“找零”。

  点评:作为预付式消费的一种,经营者以任何借口拒绝给持卡消费者找零,或者要求一次性消费,都涉嫌强制消费,也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相违背的。

  6.旅行社指定购物、旅行社对老人加收服务费

  案例:62岁的王先生参加了哈尔滨某旅行社香港、澳门九日游,在哈尔滨机场登机前,他被导游强行收取500元的“老年费”。

  点评:经营者强收“老年费”、“夫妻费”、“儿童费”的行为严重侵害旅游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7.农用机械、汽车、家用电器、手机等行业售后服务不提供维修记录和证明

  案例:2008年3月农民消费者王先生购买了一台水稻插秧机,在三包期内因质量问题多次维修,消费者投诉时才发现手中的保修卡上没有任何维修记录,厂家称在三包期内我们可以提供免费维修,但不能提供维修记录和证明,这是我们行业的行规。

  点评: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必须按照规定给消费者开具发票或者服务单据,每次维修消费者都要索取维修记录和证明,售后服务不提供维修记录和证明,其目的是为了规避法定义务。

  8.商品房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以使用面积乘系数的方式计算建筑面积

  案例:张先生与某开发商达成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面积为“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但计价却以使用面积乘“建筑面积系数”“1.49”得出149平方米,然后再乘“建筑面积单价”4500元,得出的结果是按建筑面积单价得出的总房价款670500元,但在办理产权证后,却发现建筑面积没有销售员承诺的那么大,仅有135平方米,按建筑面积单位计算,少了整整14平方米,多收房款63000元,但此时再找销售员理论已无济于事。

  点评:房屋建筑面积的准确值需要实际测量,而非与使用面积系数换算的简单关系,开发商利用购房者不懂专业知识,多收了消费者14平方米的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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