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邱春艳
2月28日,食品安全法高票通过。该法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生产经营、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各项制度进行了补充和完善,解决了以前食品监管体系的诸多软肋。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就可以高枕无忧。两会期间,不少代表委员表示:食品安全是一个系统工程,即使有了相对完善的法律,也不可能一劳永逸,必须辅之以配套方案,才能真正保障国人的食品安全。
应对虚假传言,防止食品恐慌,需有单独的应急预案
“桔子长了虫,吃了桔子肚子里也长虫。”前不久,这一没有科学依据的谣传引起大范围恐慌,使得海南、四川等地的果农蒙受巨大损失,甚至波及全国柑橘业。
对此,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著名桥梁专家茅以升之女茅玉麟表示:“现有的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主要应对实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对于没有发生事故仅仅出现虚假传言的情况,不一定满足应急预案的启动条件,即使采取了应对措施,针对性也不强。但虚假传言造成的社会影响可能不亚于一次重大社会安全事件,因此有必要另外制定更有针对性的应急方案。”
茅玉麟委员建议:“在全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框架内,制定应对食品安全领域虚假传言危害的‘国家食品安全科学普及专项应急预案’,即在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的统一协调下,由国务院设立的食品安全委员会牵头,会同中宣部、中国科协等单位共同建立这一预案体系。”
茅玉麟提议建立的预案体系主要包含三大方面:
“一是针对食品安全领域,在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选择一批影响范围广、易引发社会关注、可能影响整个行业发展的课题,进行系统研究。同时,为每一个课题建立相应的专家库,由不同专业的专家配套组成。每个课题组的专家要分析以往出现过和今后可能出现的各种传言风险,拟出应对文稿。”
“二是健全预警体系,构建指挥反应机制。可依托现有社会管理体系,建立社会传言预警上报网络体系,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进行信息汇总、分析,并迅速判断风险,将相关信息反映给决策指挥部门。相关党政部门建立联席决策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判断危害程度,作出相应决策,并决定是否启动预案。必要时召集专家出面解释,释疑解惑,消除群众的疑虑,平息虚假传言,使企业少受损失。”
“三是注重培养科普信息员,在应对食品安全应急事件时,向普通百姓普及相关科普知识,避免出现谣言惑众等情形。”
监管体系应层层设立,全面覆盖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采取的是分段监管模式:卫生部、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各司其职。但有不少代表担心,这种监管模式易出现职责交叉和权力真空现象。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食品安全法有了一个重要的创新性规定,即在现有分段监管体制的基础上,由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食品安全委员会有望解决食品监管中多个行政部门“齐抓不管”的弊端。
但这一点在全国人大代表、江苏雨润食品产业集团董事局主席祝义材看来,还远远不够。祝义材认为,“既然国家层面将成立最高级别的食品安全委员会,那么各地也当成立省一级或市一级的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各地最高级别的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小组,统一协调、管理涉及食品安全的各个部门,真正建立起一套从国家到各省再到各市,长效的、覆盖全面的监管体系。”
祝义材还建议,“建立起一套完整的、与时俱进的标准与检测体系。目前,很多检测标准过于陈旧,与现行食品安全监管需求相脱节,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也过于宽泛。令人高兴的是,食品安全法中已经明确规定要‘统一食品安全标准’,相信不久我国将对目前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检测方法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修改和完善。”
善后处置,离不开食品与公共卫生赔偿基金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如何妥善处理事故,对受害人进行赔偿,也是保障食品安全的一个重要方面。
“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包括三鹿奶粉在内的多种问题奶粉,给近30万名婴幼儿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赔偿自然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近日,初步的赔偿标准和方案已经出炉:在政府补偿之外,22家责任企业共需拿出资金11亿余元,其中9亿余元用于患儿的一次性现金赔付,2亿元用于设立医疗赔偿基金,用于报销患儿今后可能出现相关后遗症所发生的医疗费。中国人寿受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委托对该基金进行管理和运作。
对此,全国人大代表、北京鼎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智慧认为:“奶粉企业建立赔偿基金,是一种事后的、被动的做法。建议建立食品与公共卫生赔偿基金,这种基金不是仅仅针对某一特殊事件的补救,而应当立足于普遍防范。”
如何建立基金?许智慧提出,可由各食品、公共卫生行业协会牵头建立赔偿基金。
对于基金的来源,许智慧认为,可制定食品与公共卫生赔偿基金等相关法规,明确基金来源的几个渠道:一是国家应当责令强制相关食品生产企业、公共卫生医疗机构按照企业年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金,投入该食品与公共卫生的赔偿基金;二是由各级政府从总体税收费用中确定一定的比例;三是社会捐助。此外,还应当建立基金的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前者负责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保障基金使用的安全;后者代表国家和社会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及运营实施监督,以预防和制止对基金的挪用、滥用以及其他违法现象的发生。
“基金方案须规定一个‘兜底条款’”,许智慧说,“当赔偿不足以支付未来的损害时,各企业仍应当承担按照比例增资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