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资讯中心 >> 浏览资讯中心
保障食品安全不应套用民间惯例
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09年02月21日    关注度:     【字体:
   有望于月底出台,民间惯例“损一罚十”将进入这部法律,这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继承和升华。(见昨日 《成都商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里的一倍,指的是加倍赔偿。即将出台的 《食品安全法》套用民间惯例“损一罚十”,虽有加重处罚含义,但食品不同于一般的商品,用民间的惯例作为处罚的上限,缺乏严谨的科学法理。

  食品安全维系人的生命,一旦人们食用了不安全的食品,不仅直接影响到人的身体健康,还造成人的精神巨大伤害,简单地用“损一罚十”,作为对生产和销售有害食品的人和单位进行处罚,看上去处罚的金额是加大了,实际上这种给食品犯罪金额设立上限的办法,会使违法者更加心里有底,甚至还会从违法成本上打起小算盘,采取被你逮住了,罚十就罚十,逮不住,还是赚个死。因为,大多冒假伪劣有毒有害食品,都是以极低的成本来换回极高的利润,给处罚违法生产和销售食品定上限,等于是给违法者留下了铤而走险的机会,对打击食品犯罪反而不利。

  再者,保障食品安全套用民间惯例 “损一罚十”,对受害者来说,也不公平。因为食品不同于其他商品,一般来说日常生活类的食品,价格都很低廉,高的不过几十元,低的才几元钱,因为是常用,每天还少不了,往往很难留下购货凭证。而一旦消费者购买了有害有毒的食品,那怕是几元钱的,也会造成对身体的伤害,轻则闹病,重则打针吃药住院。如果让这一类的消费者去商家厂家索赔,不仅困难重重,即使“损一罚十”,也太不上算,到头来吃亏的还是消费者。

  我们常常说立法要加大对违法者的犯罪成本,从用经济手段处罚违法犯罪行为来说,就是要罚得让违法者心惊肉跳,罚得那些铤而走险者打不起家伙直至倾家荡产。而套用民间惯例“损一罚十”来对待食品犯罪,无疑有点像高射炮打蚊子。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保健食品监管混乱 食品安全法草案有望作规定
下一篇文章:广州瘦肉精中毒人数增至70人 毒猪源头已查明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