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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监管混乱 食品安全法草案有望作规定
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09年02月21日    关注度:     【字体:
  美体瘦身、排毒养颜、保肝护肾……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保健食品涌进市场,其安全性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

  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保健食品是国际上普遍存在的产品,各国称谓不同,比如美国、欧洲称为膳食补充剂,日本称为特定保健食品。目前全球保健食品销售额已达千亿美元。

  正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中的食品安全法草案,目前没有专门条款提及保健食品,这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业内人士呼吁,应在食品安全法中给保健食品一个明确的法律地位。

  番茄红素、卵磷脂、深海鱼油、阿胶、氨基酸……这些保健食品的名字早已被大家熟知。随着人们预防保健意识的提高,保健食品越来越多地走进了人们的生活。

  据统计,我国是全球最大的保健食品生产、消费市场,截至2007年底,我国共批准保健食品8900多个,销售额近千亿元。

  一项研究表明,如果在预防保健上投入1元钱,就能节省8.5元的医疗费和100元的抢救费。从全球来看,保健食品领域是食品行业中发展最快的领域之一。世界各国对于保健食品的研究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如今,讲营养、重保健已成为食品工业的主题。这样的大趋势势必在未来促成保健食品的大发展。然而,因缺乏监管,我国保健食品市场存在着“乱象”,使公众对保健食品的信任度大幅降低。“中国十大暴利行业”排行榜对保健食品有这样一段评价:“在中国的保健品行业中,假的比真的多,铺天盖地的广告轰炸似乎在验证着一句名言:谎言重复一千遍,便成了真理。中国的保健品什么病都能治,虚假保健品广告满天飞。中国保健品行业成了骗子们的天堂。”

  虽然这段评价对整个保健品行业有些偏颇,但也不亚于给了众多的保健品业内人士当头棒喝:号称中国朝阳产业的保健品行业,怎么就成为了大众眼中的“过街老鼠”呢?

  业内人士指出,保健食品目前面临的困境,一是体制上和法规上对于保健食品流通的制约;二是产品上对于功能定位的偏差;三是营销环节上存在着个别企业夸大宣传、秩序较乱的问题。

  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高级滋补保健品便开始走进居民生活,并逐渐形成了规模化的销售市场。然而,在这个过程中,有关部门对保健食品的监管并没有到位。

  资料显示,1987年,卫生部颁布了《中药保健药品的管理规定》,这标志着保健品行业的出现。1995年,食品卫生法首次明确将保健食品纳入管理范畴。1996年,卫生部颁布《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结束了营养功能性食品准入无法可依的混乱局面。1999年《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施行,使我国保健食品从此走出“一口大锅两口缸三四个人来分装”的生产局面。据统计,截至2007年12月,我国共出台保健食品相关法规规章120多部,涵盖产品注册、GMP认证、执行标准、生产许可、经营许可、广告审查、市场监管、进出口管理等多个方面。其中《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等成为保健食品行业指导性文件。

  “中国保健食品面临的问题不是法规缺失,而是监管不当。”业内人士指出,“多个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法规时如果缺乏协调,法规撞车的现象就不可避免地时有发生,这会让守法企业无所适从,违法企业如鱼得水。”

  社会上对保健食品监管的意见,引起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关注。在几次审议食品安全法草案时,常委会组成人员都没有忽略对保健食品监管方面的意见。

  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食品安全法草案没有关于保健食品的专门条款,与国际上加强保健食品监管的普遍做法不一致,也不利于解决目前我国保健食品实际存在的问题。保健食品的性质介于食品和药品之间,对其安全性评价、标准制定、准入以及监管等各方面也有异于一般食品。建议草案增加规定,加强对保健食品的监管。

  “保健品在宣传中往往强调其药用效果,以吸引消费者花大价钱来购买,但是在包装上又明确写着是属于食品,不在药品的管理范围内。”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卓新平说,药品法不管,食品法又不强调,保健品的生产和销售就很有可能钻法律的漏洞。他表示,在食品安全立法方面,应对保健食品监管给予特别关注。

  “保健食品是一类特殊的食品,大多数不能像普通食品一样进行标准化管理。与国外不同,保健食品多以中国传统医学理论指导组方,并且多为复方制剂,不同的中药组方和用量可能具有不同的功能。”全国人大代表王思齐介绍说,不同的种类、功能、食用安全性等因素,使大多数保健品难以实现标准化管理,只有通过严格的注册审批程序,才能保证产品的安全和有效,实现对特殊群体的保护和保健作用。

  王思齐说,国际社会对保健食品的管理都不同于一般食品,普遍通过单独立法对保健食品实行特殊管理。建议由国务院制定单独的行政法规,对保健食品进行管理。

  “将保健食品视作一般食品管理,是食品安全立法方面的缺陷。”还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保健食品具有与一般食品显著不同的特点。既然要起保健作用,往往要加入具有改善机体功能或预防疾病的非食物添加剂,对这些添加剂的安全性必须给予特殊的关注。我国的保健食品中,约有六成配以中药。俗话说,“是药三分毒”,即使是属于天然产物的中药,如果承认其具有防病、治病的作用,就必须同时承认其在一定条件下会有副作用。

  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更加关注生活与生命质量,对保健食品的需求大大增强。然而,当前我国保健食品市场虚假宣传、违法添加药物现象还比较突出,多数保健食品没有明确的适应症和严格的标准,因此,加强对保健食品的监管是大势所趋。

  针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作关于食品安全法修改情况的汇报时做出了回应:法律委员会已请国务院法制办、卫生部尽快研究,提出方案。

  我们有理由相信,即将提请常委会第四次审议的食品安全法草案,会对保健食品监管方面的内容有所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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