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资讯中心 >> 浏览资讯中心
评论食品安全赔偿损一罚十 远远不够
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09年02月21日    关注度:     【字体:
  日前,中消协副秘书长武高汉透露,《食品安全法》有望于月底出台,民间惯例“损一罚十”将进入这部法律。(2月20日《成都商报》)

    《食品安全法》草案自进入立法程序以来,公众就对惩罚性赔偿寄予厚望。“损一罚十”若真能立于食品安全法之上,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进步意义。

    然而,在市场经济与社会分工国际化的语境下,关乎市场权益与秩序的法制规则不应循序渐进,而应与时俱进——— 尤其食品安全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在英美等国,即使一些快餐食品仅因为所含热量过高,容易导致肥胖就被判付天文数字赔偿金。遗憾的是,我们的惩罚性赔偿一直小步慢进,主流的说法是:“惩罚性损害赔偿是英美国家的典型做法,与具有制定法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观念不相符,我们不必效仿,更不必照搬。”但这个道貌岸然的说法存在悖论:一者,既然“人是最宝贵的”、“健康是无价的”,为何具体到赔偿上却就低不就高?二者,就侵权主体的法律责任而言,1倍或10倍的赔偿显然不够惩戒性,违法手段国际化、违法收益国际化,罚单何以“国情化”?

    中国有句老话,叫做“取法其上,得乎其中;取法其中,得乎其下;取法其下,法不得也”,在此可以解读为立法中的“度量衡”宜从高不从低,因为还得考虑到执行等环节的损益。既然是惩罚性赔偿,就应当是一种集补偿、惩罚、遏制等功能于一身的纠错制度与校准机制,不然,恐怕还是化了妆的补偿而已。别忘了,正是那些动辄上千万美元的惩罚赔偿,有效保证了西方国家食品的相对安全。这对我国食品安全立法当有所借鉴。

[1]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广州奶粉苯甲酸风波谜团再起
下一篇文章:广州“瘦肉精”中毒人数增至67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