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资讯中心 >> 浏览资讯中心
食品广告使用“国家免检”最高罚20万
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09年01月04日    关注度:     【字体:
 2008年9月,受三鹿奶粉事件直接影响,国家质检总局取消了全国食品类产品“国家免检产品”称号。记者昨日从省质监局获悉,今年1月1日起我省全面实行“国家免检产品”称号新规,凡是1月1日后生产的食品类产品利用“国家免检产品”称号进行宣传的都算违规,违者最高处罚20万元。

  质检总局取消食品“免检”

  据了解,2008年9月18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出第99号公告宣布:自国家质检总局2008年第99号公告发布之日起,所有食品企业不再享有免检资格,不得再开展含有免检内容的广告等宣传活动。考虑到避免企业现存包装浪费,即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为印有免检标志的产品包装使用过渡期,在此期间生产的产品使用印有免检标志的包装,不作为违反免检标志规定查处。自2009年1月1日起,所有食品企业不得再使用印有免检标志的包装及其他任何宣传资料,否则依法予以查处。

  省质监局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针对“国家免检产品”称号问题国家质检总局已经出台的相关文件规定。从今年1月1日起,新生产的食品类产品一律禁止出现和宣传“国家免检产品”称号。今年1月1日前生产的包装带有“免检”标识如还在保质期内的食品可继续销售,但1月1日后生产的食品,其包装不得再使用“免检”的标识,否则最高将处以20万元罚款。

  市民关注“免检”产品

  针对这一新规,记者连日来走访了海口市不少超市、商场等发现,市场上1月1日后生产的食品类产品上市数量不多。市场上大部分食品依然是有“国家免检”字样的“旧货”。此外,利用元旦3天假期外出采购年货的市民非常关注取消食品“免检”称号一事。

  在海秀东路一大型超市,记者看到这里的食品产品多数是2008年下半年生产的产品,不少产自9月18日以后的名牌产品依旧使用了“国家免检产品”等字样进行宣传。在部分超市采访时,一些负责食品柜台的服务人员竟称不知道食品产品取消了“国家免检产品”称号。

  质监部门加强市场监管

  在国贸一大型超市,一市民向记者表示,食品产品上的“国家免检”字样过去是他们购买食品时的一个重要参考,今后取消了“国家免检”称号,市民如何才能买到放心食品。对此,质监部门提醒消费者在买食品除选择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品牌外,还要看准生产日期、产品保质期、产品配料表等,如无疑虑再进行购买,并向商家索要票据。质监部门表示,春节将至,工商、质监、卫生等部门也会加大对年货市场的监管力度,杜绝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来源:新京报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酒店鲜榨果汁“潜规则”令人瞠目 兑多种添加剂
下一篇文章:三鹿毒奶粉事件真相大曝光为保奶源知毒卖毒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