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资讯中心 >> 浏览资讯中心
三鹿案别只盯田文华的生死
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09年01月02日    关注度:     【字体:

   2008年最后一天,三鹿系列刑事案件继续在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田文华的“生死”成为中外记者关注的焦点(1月1日《扬子晚报》)。

  田文华的“生死”成为三鹿案中记者和舆论关注的焦点,无疑并不让人感到意外。这不仅是因为,以三鹿案的巨大影响力,从新闻传播角度看,此一“生死”问题,具有很强的新闻性或者说传播上的“冲击力”,并且从社会舆情来看,田文华是否获死刑,也确实是许多公众尤其是那些三鹿案受害者十分关注的一个话题。

  更重要和关键的还在于,就刑法而言,追究田文华直至死刑的刑事责任,也是有充足法律依据的。我国《刑法》144条明确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舆情汹汹、法条煌煌。虽然如此,但笔者总觉得,在三鹿案的善后中,严厉追究田文华等直接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固然非常重要,但具体到田文华的“生死”——是否获死刑,其实并不值得也没有必要过分看重和计较,甚至将之简单地当作某种衡量三鹿事件处理状况的标尺、刻度,进而去刻意追求对她的死刑判决。

  田文华等三鹿领导人诚然应对三鹿事件负重要的直接责任,但直接责任并不等于全部责任、完全责任——在其上还有肩负神圣公共行政监管责任的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而在三鹿的周围身边,还有大量由三聚氰胺“潜规则”串联起来的奶业企业及其行业责任。显然,在这些责任以及因之构成的食品安全环境没有得到彻底清算之前,执著于一个田文华的生死,将之焦点化,并不客观,也无必要——即使田文华死了,那些曾经豢养、姑息、纵容了三鹿不法行为的行政部门及其背后的体制机制,就能同样死去吗?

  再者,尽管三鹿的社会影响和危害足够巨大和恶劣,法律也有明确的死刑依据,但就当前以“少杀慎杀”为重要原则的死刑司法原则而言,刻意去追求田文华的死刑,也不一定就是完全理性的。何况,目前,田文华及三鹿公司是否主动添加三聚氰胺——也即是否属于故意犯罪,法庭还未最后认定,因此,这个时候,急于将田文华的“生死”作为该案的焦点,也显得有些言之过早。

  鉴于此,笔者认为,对于三鹿案,田文华是否获死刑其实并不重要,没必要作为焦点,而更重要更适宜的焦点,或许应该是,以审判为契机,一方面,再次深入反思三鹿案所以酿成的更广泛的公共责任,另一方面,将三鹿的善后赔偿问题也不断引向深入,让一切三鹿案的责任人真正担当起他们应该担当的充分责任——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    来源:扬子晚报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卫生部将继续免费救治“问题奶粉”患儿
下一篇文章:确保食品安全需要执法者坚守一线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