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校园饮食 >> 浏览文章
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甘肃严禁无证者从事学生营养餐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2年06月01日    关注度:     【字体:

 中广网兰州6月1日消息 日前,甘肃省部分地区连续发生多起学生食用“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营养餐后引发的集体身体不适事件。为进一步落实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和措施,防控学校食品安全事件发生,5月30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和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全省各地迅速开展排查,消除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隐患。据了解,《通知》中除明确各级食药监管部门及学校责任外,还提出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单位,严禁从事“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配餐工作。

  消除学校食品安全隐患

  《通知》中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组织力量迅速展开排查,重点检查学校食堂是否开展食品安全自查,以及从事“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配餐单位是否获得餐饮服务许可。同时针对各学校食堂、营养餐配送单位,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剂使用等情况展开检查。严禁学校食堂及营养改善计划配餐单位,违规加工制作冷荤凉菜和豆角,采购和使用亚硝酸盐。

  谈到对于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说:“凡是在检查中发现的,未开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的,一律予以通报批评;管理制度不落实的,一律限期整改;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或已不具备许可条件的,一律不得供餐;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从严从重惩处;对违反规定,发生食物中毒,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一律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对发生疑似食物中毒事件而不在第一时间(2小时内)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的,要会同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

  提高配餐单位准入条件

  据了解,《通知》中还要求各级食药监管部门必须严把学校食堂及营养餐配餐单位准入关,学校食堂、提供营养餐的餐饮服务单位必须取得餐饮服务许可;托餐家庭(个人)必须具备保证餐饮食品安全的基本条件;与学校食堂、供餐餐饮单位和托餐家庭(个人)签订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书。校外供餐的餐饮单位和托餐家庭(个人)必须通过县级政府组织招标方可纳入营养改善计划供餐单位。

  同时该负责人说:“未来全省范围内将加大对辖区学校食堂的日常监督和处罚力度,限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依法严处。对违反规定,发生食物中毒,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一律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对于营养餐供餐食堂、供餐餐饮单位和托餐家庭,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建议当地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停止其供餐资格。全面建立实施营养改善计划供餐学校食堂、供餐餐饮单位和托餐家庭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记者 田小东 杜志超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大学路办事处 开展食品安全检查
下一篇文章:禁止民工在此用餐通知涉嫌歧视 高校食堂道歉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