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校园饮食 >> 浏览文章
存放一瓶过期调味品被罚 幼儿园告卫生局假公济私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1年12月07日    关注度:     【字体:

 因查出一瓶过期调味品被罚4000元

  幼儿园告卫生局假公济私

  有着60多年历史的虎坊路幼儿园因被查出食堂冰箱内存放一瓶过期调味酱,被西城区卫生局罚款4000元。幼儿园自称调味酱过期后未再使用,遂以处罚畸重为由起诉区卫生局撤销处罚。昨天上午,西城法院开庭审理此行政诉讼案。

  幼儿园称过期调味品未及清理

  今年3月2日,西城区卫生局两名卫生监督员在对虎坊路幼儿园食堂操作间检查时发现,生食冰箱内存放一瓶已开封备用的海天牌柱侯酱,净含量240克,生产日期为2009年7月17日,保质期18个月,即今年1月16日已到期。监督员当场查封扣押了这瓶过期酱。4月25日,区卫生局决定对幼儿园处以4000元行政罚款。虎坊路幼儿园不服,其代理人说,这瓶柱侯酱买回来后仅在去年5月使用过一次,“其他同行单位到幼儿园教育教学评优活动会议用餐,厨师为同行客人做饭时,在采购单中单列出买一瓶柱侯酱用于腌制生肉”。他称,幼儿园的日常食谱中从不用柱侯酱加工食品,该柱侯酱“只是尚未及时清理的过期食品”。

  代理人表示,执法人员检查时,幼儿园多次申辩,并在执法人员当日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后积极配合,但区卫生局随后决定罚款4000元。“仅仅一瓶价值6元钱、过期后并未使用的柱侯酱没有及时清理,这种轻微违法行为何以被放大到4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代理人称,虎坊路幼儿园多年来被评为优秀和合格幼教单位,就这样被一纸罚单毁掉荣誉。

  卫生局指该园行为属严重违法

  昨天,西城区卫生局答辩称,其对虎坊路幼儿园实施行政处罚,违法事实调查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该局代理人表示,执法人员检查时,过期的柱侯酱与其他待加工食品混放于同一货架上,无明显退货标志。针对幼儿园出示的用来证明幼儿营养配餐的原材料、辅料中不含涉案柱侯酱的幼儿食谱,代理人认为,这是幼儿园自己提供的证据,没有第三方认可。

  该代理人强调,虎坊路幼儿园有责任且必须为幼儿提供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此次检查正值‘两会’召开前夕,在该园食堂操作间内发现过期食品属严重违法行为,说明存在食品安全隐患。”该代理人还出示了几张其他因为操作间发现过期食品被处罚的决定,有的一盒过期牛奶罚5000元,有的过期食品未开封也罚2000元。按照规定,经营过期食品可处罚2000元至5万元,“罚4000元不算重”。

  执法者曾请求帮孩子入托

  昨天,幼儿园当庭提出执法人员存在两点“问题”:一是当天执法人员未出示执法证件;二是执法人员曾于6月15日到幼儿园,要求超范围收孩子入托,但因不符合上级规定,幼儿园未同意。“根据两位执法人员作出畸重处罚后又出面要求孩子入托,我们得出一个结论就是:执法人员故意对原告加重处罚,以此胁迫原告满足执法人员违规入托幼儿之目的,这种行政罚款显失公平。”

  对此,区卫生局的代理人均予以反驳。他称,两名卫生监督员当日着监督服,佩戴肩章、臂章及监督员胸牌,表明了身份。且这次检查就是一次正常监督检查,不光针对幼儿园,更不是针对这一家幼儿园。对于执法人员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的问题,代理人称单位专门就此调查过,结论为执法人员只是作为个人去幼儿园咨询过入托事宜,连孩子的姓名都没提,与此次处罚根本不相干。此案没有当庭宣判。(记者 裴晓兰)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云南:严格学校食堂进货渠道和台账记录
下一篇文章:莒县夏庄镇中心幼儿园开展安全食品 快乐生活宣传教育活动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