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附近等处禁设香烟零售点。从2010年1月1日起,《沈阳市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正式开始执行,新增的卷烟零售业户将按新规定执行。
记者了解到,规定中对繁华商业街道、住宅区、乡镇、行政村等的卷烟零售点的布局及距离标准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中小学校校内及距校门50米以内的;化工、油漆、农药、鞭炮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经营场所或者申请地址距上述场所50米以内的;将禁止设置烟草零售点。
同时,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流动摊点(车、棚)、电话厅、报刊厅、临时建筑物等,主营与食品、食杂、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无关的经营场所,如药店、网吧、发廊、美容院、建材、装修、装饰、房产中介、各种修理部等,各类综合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内的,都不再批准设立零售点。
规定明确,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必须按照许可证注明的地址经营,禁止一户多证,不得擅自改变经营地址,破坏合理布局,对因主体、企业类型或者地址发生改变的,应当按照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对残疾人且是低保户的社会弱势群体适当放宽办证条件,其可不受50米合理布局限制,但每50米之内此类情况仅限办一户,且实际经营人必须为本人。(记者 高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