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校园饮食 >> 浏览文章
昆明高校一大二学生喝酒醉死 家长索赔百万元
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09年01月10日    关注度:     【字体:

 昆明一所高校的一名大二学生,在今年元旦放假后和班上的21名同学到一家餐馆里面去吃饭、喝酒,喝醉后被送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面对儿子的突然死亡,其家长认为责任在校方,于是向学校提出100多万元的高额索赔。而学校则表示,他们没有任何责任,从道义上出发,愿意补偿家属3万元。在多次协调无果的情况下,家属只好从老家叫来六七十名亲戚朋友,一天24小时吃住在学校里面。昨天,学校愿意把补偿款提高到6万元,这名大学生的家长才愿意在调解书上签字。

  “我好好的一个儿子是送到学校来接受教育的,没有想到儿子不但学会了抽烟喝酒,还养成了一些坏毛病,到现在是连人都没有了。”父亲王先生无比悲伤。他说,自己家庭对儿子的教育是非常严格的,儿子来学校读书以前是从不抽烟喝酒的。没有想到儿子在学校读了两年书后,就学会了抽烟喝酒,这都是学校教育管理不善造成的。“按照规定,2009年1月1日才会放假。从时间上来看,而去年12月31日,儿子应该在学校里面,怎么可能跑到外面去喝酒呢?学校在管理和教育上是肯定有问题的,校方领导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王先生还说,儿子是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今年21岁,在学校里读大二。儿子从小就非常地懂事,有礼貌,尊敬老师,团结同学。儿子死亡后,一直没有把孙子死亡的消息告诉80多岁高龄的爷爷、奶奶,怕两位老人无法承受。

  由于该学校已经放假了,学生都回到了老家。记者经过多方寻找,终于联系上了小王的一个同班同学。该同学非常地警惕,在电话中只简单地告诉记者,12月31日学校放元旦小长假,当天下午,班上的一些同学就提出要吃饭喝酒,聚一聚,于是大家就开始筹钱,你10元,我20元,他15元,筹了几百元钱后,20多个学生就来到学校附近的一家餐馆里吃饭。当时坐了两桌,大家都提议喝白酒,席间几乎每个同学都喝了白酒。“由于我没有和小王坐同一张桌子,他究竟喝了多少白酒我不清楚,但至少有一二两白酒。”

  据小王的同学称,他们一共喝了好几瓶白酒,大部分人都显得有些醉醺醺的样子,小王当场就醉倒了,最后被同学护送到附近一个宾馆住下。这位同学说:“由于我家中有急事,吃完后就回家了,后面的情况就不清楚了。”

  儿子突然离去,其父母悲痛欲绝后向学校索赔104万元的高额索赔,其中精神损失费72万余元。

  据学校有关领导介绍,去年12月31日下午,学校放元旦节前,全校师生都集中点名,学校有关领导还提出了严格要求,愿意离校回家的学生要持请假条到班主任老师那里去请假,只有得到班主任老师批准后才能够离校。小王在得到班主任的批准后,与其他的21名同学相约到教场中路一家餐馆里面喝酒吃饭。当晚8点左右,小王酒醉后住入一家宾馆里面,宾馆服务人员见到其醉酒很严重,而且样子很难受,就叫他到医院去治疗。在其余几名同学的陪同下,小王被送到省红会医院抢救,到晚上9点20分左右,医生宣布其已死亡。陪同的同学立即将此事告知班主任老师,班主任立即逐级向学院领导汇报。晚上10点半,学院有关领导赶到医院了解此事,并报警。经过警方初步检查,小王系酒醉后呕吐物堵塞而窒息致死。

  学院副院长说,经过警方调查,小王死亡原因定性为饮酒致死。学院有严格的规章制度,学生是禁止喝酒的。而且在平时教育管理中,各级领导、班主任老师也都多次强调,学生不允许喝酒。从宣传教育的角度来说,学院早已经做到了,20多岁的小王属于成年人了,具有自己辨别是非的能力。尽管学院没有责任,但从道义上来说,学院参照外校类似事情的标准,以及教育部等的相关规定,愿意给予死者家属3万元的经济补偿。

  经过数次的协调后,昨天下午,学校愿意把赔偿金额提高到6万元,家属才在赔偿协议书上签字盖章,愿意调解。  来源:春城晚报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黑龙江召开高校伙食表彰会
下一篇文章:高校大搞就业公关 院长巧摆“校友年夜饭”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