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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购食品过期变质 工商调解“退一赔十”
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09年12月21日    关注度:     【字体:
    今年6月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近日,石嘴山市石炭井沟口的一名消费者搭上了《食品安全法》维权“便车”,获得了所购葵花籽、薯条总价款十倍的赔偿。

    12月17日,安某在石炭井沟口一家商店购买了总价款9.3元的葵花籽及薯条,当安某回家后准备食用时却发现所购食品已经变质,包装袋上无标示生产日期,安某随即来到当地工商部门进行投诉。接到投诉后,工商执法人员迅速展开调查。经查发现,该店二次分装食品专区内待售的食品全部过期,且在分装的食品上均未标示生产日期。对此,经营者解释说,其误将分装日期与保质期印错,且因疏忽,未在二次分装食品的包装袋上标示生产日期。执法人员认为,该商店所经营的二次包装食品已违反《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遂当即责令经营户将所有二次分装食品全部下柜,并赔偿消费者安某9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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