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实施东莞第一案昨日开庭 顾客购买橄榄油发现过期状告超市
今年6月5日,市民凌先生在东莞沃尔玛东湖花园店买了8瓶橄榄油,回家后却发现它们都已超过保质期。凌先生认为,东莞沃尔玛销售过期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遂将其告上法庭。
该案昨日在东莞市第一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沃尔玛代理人当庭质问凌先生:“你干什么工作的?你到超市买东西的动机是什么?”该代理人甚至表示,橄榄油是西欧国家日常消费的食物,“一瓶要近100元,东莞很少有人消费得起”。
针对对方的言词,凌先生的代理律师当庭指责“是对当事人人格的侮辱”。
昨日,该案没有当庭宣判。
案情回放: 买到“过期油”要求万元赔偿
凌先生在东莞做小生意,家住东湖花园附近。今年6月5日,他在逛东莞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东湖花园店的时候,突然想“尝尝鲜”,于是一次性购买8瓶橄榄油,一共花了770.80元。凌先生说,由于自己带的现金不够,他现金支付了其中大部分,而同行的朋友帮他刷卡支付了余下的21.4元。在开发票的时候,凌先生把发票“抬头”写了朋友所在的单位“东湖花园工程部”。
回到家后,凌先生打开了其中的一瓶橄榄油用来炒菜。“我尝了一下觉得有点苦,”凌先生一看生产日期,发现8瓶橄榄油均已超过保质期。他认为超市销售过期产品,就到市消委会投诉,消委会与东莞沃尔玛协商无果后,支持凌先生将东莞沃尔玛告上法庭。
凌先生遂起诉至法院,诉请东莞沃尔玛返还购物款770.80元,并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以商品价值的十倍支付赔偿金7708元以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庭审现场: 沃尔玛代理人质问原告购买动机
昨日下午,该案在东莞市第一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在庭审辩论时,针对凌先生代理人提交的证据,沃尔玛代理人三度质问凌先生的工作收入情况和购买橄榄油的动机,“橄榄油是西欧国家习惯使用的烹饪油,产品昂贵,对原告一次性购买8瓶的动机表示怀疑”。由于凌先生提交的发票“抬头”写的是东湖花园工程部,而不是他本人,沃尔玛代理人说,在中国大家的生活习惯就是不开发票。
凌先生代理人最后陈述时很生气,他着重提出了要求精神赔偿金的理由,“沃尔玛断然否认与我的当事人存在合同关系,多次对购买动机提出怀疑,认为原告的经济条件不配享有橄榄油这一产品,令原告受到了人格上了侮辱”。
昨日,东莞市消费者委员会的秘书长邓国平对庭审进行了旁听。庭审结束后,邓国平情绪非常激动,“沃尔玛完全漠视甚至无视国家法律和消费者的权益,我们很气愤”。
对于发票问题,邓国平认为,经营者提供发票是法定的义务,而不是说是中国人没有要发票的生活习惯。
邓国平透露,在工商部门协调阶段,沃尔玛并没有对凌先生的身份质疑,只是怀疑他的消费动机,“当时沃尔玛同意赔偿1000~2000元,但不同意10倍的赔偿金”。
庭审焦点:
焦点一:8瓶橄榄油是否为沃尔玛销售的?
原告代理人:凌先生在今年6月5日购买8瓶橄榄油,保留了购物小票和发票。同时,还有工商部门协调阶段沃尔玛工作人员的笔录和销售清单记录,证明沃尔玛曾经销售过8瓶橄榄油,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沃尔玛代理人:沃尔玛没有销售过8瓶橄榄油,“全国这种橄榄油销售很大,这8瓶橄榄油不必然是由沃尔玛售出的”。发票显示开具发票的是东湖花园工程部,而不是凌先生,因此双方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焦点二:原告没有权利主张赔偿?
沃尔玛代理人:对原告所提供的发票真实性予以确认,但是发票“抬头”写的是东湖花园工程部,不是原告本人的名字,原告没有权利主张赔偿。
原告代理人:发票“抬头”写什么并不影响超市售出过期商品的事实。和原告同去的朋友是在东湖花园工程部工作,而且替原告刷了21.4元的余款,因此原告才写了朋友工作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