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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要求“退一赔十”?
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09年09月02日    关注度:1410     【字体:

编辑同志:
  不久前的一天上午,我到某超市购买了火腿肠等一些熟食,回家食用时发现火腿肠已有黑斑点,经查看包装袋发现已经过了保质期12天,请问我能否要求该超市“退一赔十”?  读者  竺逸群

竺逸群同志:
  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的《食品安全法》中设置了“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条款。该法第96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消费者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能否要求销售者“退一赔十”,关键要看销售者是否“明知”犯错。只要销售者是“明知”犯错,无论是否造成人身伤害或是财产损失,消费者都能要求商家履行“十倍赔偿”的责任。如何认定这里的“明知”,法律无具体规定。在实践中,以下几种情形可以认定销售者“明知”犯错:销售已过保质期的食品,或者为了延长食品的销售期更改、调换商品的生产日期的;引进没有生产许可证的小作坊生产的食品的;从感官上可以判断食品已经变质却不撤柜的;同一批食品经有关部门检测确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且在媒体上公开披露后,仍在上柜销售的;因涉嫌食品安全问题被有关部门责令下柜后,未经监督部门同意,擅自上柜销售,且被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等等。由于你所购火腿肠已过保质期,可以认定该超市对所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是明知的,对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存在过错,因此,你可以持购物发票和火腿肠包装袋到该超市要求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律师  潘家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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