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消费警示 >> 浏览消费警示
广东消委会替消费者打官司 状告二十名销售病死猪者
来源:金羊网    更新时间:2017年03月13日    关注度:     【字体:

 经过多年酝酿,广东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打响第一枪。昨日,记者从广东省消委会获悉,本月8日,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就李某文、陈某财、周某光、周某星等20名被告,违法生产、销售病猪、死猪,并对售卖的猪肉喷洒有毒有害液体进行保鲜等性质恶劣、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代表消费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赔偿金1006.2万元。此案以惩罚损害赔偿作为诉讼请求则开创先河,为全国第一宗“消费公益赔偿之诉”。目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件。

  2016年11月,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向省消委会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省消委会就龙岗检察院立案调查的一宗食品犯罪案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经深入了解相关情况并研究后,省消委会认为:惠州市惠阳区沙田屠宰场相关涉案人员,放任无检疫合格证明的病猪、死猪入场屠宰,并将检疫合格证发放给前往屠宰生猪的客户,致使问题猪肉最终流入市场;周某光、周某星、柯某超、冯某钦等一干人通过不正规渠道屠宰或购买猪肉,并对猪肉喷洒或浸泡有毒有害液体后进行销售。经深圳市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前期执法取证,以上事实证据确凿,性质恶劣,影响深远,并且符合消协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有关规定。因此,省消委会决定采纳深圳检察院建议,就该案提起民事消费公益诉讼。希望通过公益诉讼这一有力司法武器,为受伤害的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伸张社会公平正义。

  考虑到该案对消费者伤害的严重性,造成社会影响的恶劣性,为打击食品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省消委会决定代表消费者提出惩罚损害赔偿诉求,将该案办成我国第一宗赔偿性公益诉讼。鉴于法律没有明确公益诉讼的赔偿诉求,中国也没有赔偿性公益诉讼先例。为慎重起见,省消委会将该案交由公益诉讼律师团研究,并多次反复与省检察院、深圳中院、深圳市检察院、罗湖区检察院及财政管理部门进行沟通交流,广泛听取法律专家和维权专家意见。最终,在各方的支持下,跨越了消费赔偿性公益诉讼案的法律依据确定、证据调查获取、赔偿数额核算、赔偿金处置等难点问题,率先在全国提起第一宗消费赔偿性公益诉讼。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指出,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这次提起的公益诉讼,既是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也将震慑不法食品经营者,肃清消费环境,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1006.2万元的赔偿金额是如何计算出来的?省消委会介绍,被告叶某兵2014年2月到沙田屠宰场工作,从他上班开始就看到屠宰场屠宰死猪病猪,到2015年8月13日被抓,本案被告实施生产、销售存在严重质量缺陷的问题猪肉长达559天,每天最少有2-3头病猪售出,一头猪100多斤,售价9-10元/斤。按每天最少2头病猪,一头病猪100斤,售价9元/斤计算,最终确定被告共同承担赔偿金10062000元。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安康超市销售违规雀巢 被判赔1000元
下一篇文章:西安人人乐超市腊牛肉检出色素 消费者购买这5批次食品要擦亮眼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