桶装水这么乱,你还敢喝吗?
“目前北京共有规模大小不一的水站超过万家,其中正规水站仅占50%至60%。而北京日均消耗的桶装水约为65万桶,其中假水大约占总消耗量的1/6。”这是不久前北京市桶装饮用水销售行业协会所提供的数据。经由各大媒体的报道,桶装饮用水安全问题再次进入人们视野。
笔者随机调查北京市昌平区的一个水站。它位于一条不起眼的小胡同之中,水站门口堆满了大量的空桶,上面的品牌全都被撕去。水站狭窄的空间有一大半被各个品牌的桶装水占据,工作人员只能站着说话,而这个水站经常为附近几所知名高校供水。经营场所、营业执照以及销售代理合同是北京市桶装水协会制定的衡量一家水站是否正规的主要标准。按这样的标准,这个水站并非正规水站。在笔者所调查的7个水站中,只有一个水站勉强符合“正规”的标准。
“只有品牌水才有真假,杂牌水没有真假。”这个水站的店主告诉记者,他将市面上的饮用水分为三类,真的品牌水、假的品牌水和杂牌水。其中,假的品牌水被称为“2号水”,杂牌水因为生产卫生条件差而“没有真假”。真的品牌水价格在20元到30元之间,桶上有防伪标志,生产厂商需要定期接受水质检查,水源地明确,水质标准高,可谓安全水。而杂牌水,价格低廉,在10元以下,没有防伪标志,生产厂商也不接受水质检查,水源不明。
“假的品牌水大部分是由杂牌水兑成的,即使用自来水,他们也会想办法去掉自来水的味道。”店主否认了通过色泽或者味道来分辨真假品牌水的方法。按照他的说法,由于杂牌水经过了一定的基础处理,在味道上、色泽上不容易与正规品牌水进行区分,因此常常被当作制造“2号水”的最好原料,即使业内人士也无法区分。
“杂牌水比品牌水卖得多,更挣钱,更别说假水了。”另一个水站店主告诉记者。按照他的计算,由于杂牌水会被很多公司、店铺大量订购,销量巨大,所以虽然杂牌水单桶利润比品牌水少一些,但水站却更喜欢销售杂牌水。“所以我也得卖杂牌水,不然没办法养活自己。”店主无奈地调侃。据这名店主所说,出卖杂牌水所得的利润每个月至少是品牌水的两倍。
2015年4月,为了适应严峻的食品安全形势,回应人民对食品安全的期待,食品安全法进行了大修。乱世用重典,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加大了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大幅度提高了行政罚款的额度,制造假水的成本将会大大增加。
但很多专家认为,要把“严”字落实,不单单需要法律的规定。一方面,工商部门、质监部门要加大力度查处水站;另一方面普通民众要拒绝杂牌水、贴牌水,积极举报,让假水站没有藏身之地,让假水远离我们。(宋荣翔)
净化“水市场”需集结众力 建议建立桶装水生产企业信用档案,进一步完善“黑名单”制度
桶装饮用水的质量安全问题并不是第一次出现在公众视野,而北京市桶装饮用水销售行业协会的统计结果带给我们的心理震撼力仍然是巨大的。保障饮水安全之战究竟怎样才能取得实效?
质量低下的桶装饮用水之所以大行其道,主要归结于以下几个原因。一是市场监管的滞后是久治不愈的重要因素。有关部门在食品安全治理方面不能陷入滞后监管的模式:“问题长期存在—媒体曝光—相关部门行动—严肃查处”,事发后的亡羊补牢,给了制假售假者喘息之机,且无法治本。二是非法牟取暴利是巨大的驱动力。有记者调查显示,“水站的店主称销售杂牌水的利润每月至少是品牌水的两倍”。巨大的经济利益使生产者、销售者怀着侥幸心理,无视商业诚信,不惜铤而走险。三是不良的社会环境是生产、销售的温床。部分消费者,尤其是许多公司、店铺等大量订购杂牌水,为质量低下的桶装水的出售提供了买方市场。
事实上,要铲除充斥市场的“杂牌水”“山寨水”,还“水市场”一片净土,亟须集结众力。
一是前移监管端口。应将抽查常态化。监管部门不能仅扮演“救火队员”,哪里被曝出了问题才忙着组织力量去清查、检验,这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监管模式并不可取。同时将常态检查与“曝光”相结合,通过媒体公布抽检信息。
二是增强部门合作。公安机关与工商管理、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执法部门应开展联合执法行动,集中时间、人员和精力,对制假售假行为进行地毯式清理查处。特别要从源头上查处伪劣桶装水的生产场所,及时发现并捣毁生产加工窝点,把伪劣桶装水产品消灭在萌芽状态。可建立桶装水生产企业信用档案,进一步完善“黑名单”制度,将生产不合格桶装水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可对违反规定的生产销售者,实行终身禁入等惩罚措施。在执法中需注意严格执行国家的桶装饮用水新标准。国家卫生计生委于2014年12月24日,批准发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该标准将于2015年5月24日起实施,需严格执行。
三是加大司法打击力度。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如果无证据证明生产销售的食品(桶装饮用水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但是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其他犯罪”定罪处罚。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如果仅查处到伪劣产品本身,难以查清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根据2001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此外,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将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公安机关可以从销售渠道入手,追查涉案人员;从进货渠道入手,追查伪劣产品的来源,进一步发现犯罪线索;同时注意使用搜查、扣押、查封、冻结措施,尤其注意搜查账簿和原始凭证。检察机关和法院应加大打击和处罚力度,提高制假售假者的违法成本。
四是加强舆论宣传。开展全方位、多角度的舆论宣传,培养公民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习惯,斩断买方市场。同时向生产者和经营者开展守法诚信宣传。水乃生命之源,集结众力,重建打击危害饮水安全违法行为的良性土壤,迫在眉睫! (柳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