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消费警示 >> 浏览消费警示
万嘉福酥饼含禁品“钾明矾” 济南消费者知假买假
来源:舜网-济南时报    更新时间:2014年11月01日    关注度:     【字体:

8月份,市民刘先生买了200多盒由济南麦琪尔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万嘉福牌客家酥饼和果仁酥饼。“抽检结果出来后,将对厂家按照是内在质量问题还是标签不符问题,做出不同处罚意见。原标题:万嘉福酥饼含禁品“钾明矾” 济南消费者知假买假

点击浏览下一页

  市民刘先生购买了200多盒万嘉福牌客家酥饼 记者高歌 摄

  8月份,市民刘先生买了200多盒由济南麦琪尔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万嘉福牌客家酥饼和果仁酥饼。因为他注意到,根据产品外包装的说明,这些在七八月生产的食品添加了“钾明矾”。而7月1日起,国家已禁止在面食中添加“钾明矾”。麦琪尔食品有限公司称,质量没问题,只是因标签没及时更改。

  消费者坦承知假买假索赔偿

  10月24日下午,在刘先生位于历城一小区的家,地上放着五大袋共200多盒万嘉福牌客家酥饼和果仁酥饼,这些食品的外包装标签上均标注着食品的生产日期是8月5日,而在配料表一栏,“钾明矾”仍出现在食品添加剂中。酥饼的生产厂家是济南麦琪尔食品有限公司。

  刘先生说,8月份他托一开出租车的朋友转了三天,找了很多家超市,才分别在三家超市买到这些酥饼。这200多盒酥饼共花去他2287.9元。对买这么多盒酥饼的动机,他并不讳言:“是听一朋友说这些酥饼有问题,如果买来可以得到10倍赔偿。”

  据了解,国家卫计委等五部门规定,自7月1日起,馒头、发糕等面制品(除油炸面制品、挂浆用的面糊、裹粉、煎炸粉外)不能添加含铝膨松剂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也就是俗称的“钾明矾”。根据规定,这些在7月之后生产的酥饼已明显违规。

  厂家自称标签没及时更改

  记者联系到济南麦琪尔食品有限公司一部门经理肖先生。他说,“在接到消费者投诉后,食药监局就到销售这些食品的超市查了,当时涉事食品就已撤柜。目前等待食药监局的处理意见。”肖先生说。

  他称,经检测,这些“涉事产品”质量没问题。也就是说这些生产日期为8月5日的产品,在生产时其实并没再添加“钾明矾”,只是产品标签没及时更改。“这批没及时改标签的产品共有1000多盒。”

  市食药监称涉事食品已送检

  市食药监局稽查大队相关负责人表示,食药监局已对涉事产品进行抽检。“本要抽检刘先生买的样品,但他买的样品同批次产品不足,不符合抽检要求。我们就抽检了从厂家拿来的样品,但不是同一批次。现在抽检结果还没得出。而厂家所说的经检测产品质量没问题,是厂家自行委托第三方进行的检测,不能令消费者信服。”该负责人说。

  “抽检结果出来后,将对厂家按照是内在质量问题还是标签不符问题,做出不同处罚意见。而对于消费者,根据市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奖励制度,将给予奖励。至于能否给予消费者10倍赔偿,要待抽检结果得出后再商议。”他说。

  ◎相关链接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今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规定,“知假买假”行为不影响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十倍赔偿,法院将给予支持。但职业打假不在规定范围内。最高法表示,职业打假通常是有组织的、经常性活动,其不具有法定的消费者身份。

原标题:万嘉福酥饼含禁品“钾明矾” 济南消费者知假买假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食品中的罂粟壳从何而来?
下一篇文章:注水泥的水果箱再现市场 一个箱子要多花十多元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