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消费警示 >> 浏览消费警示
京工商人员突查餐饮不公平条款 店家称新规带来客流提升
来源:北京日报    更新时间:2014年01月11日    关注度:     【字体:

本报记者 窦红梅

  昨天上午,记者随工商人员在金源时代购物中心五层的餐饮街检查时看到,多家餐饮企业已取消最低消费,且摆出了不收费的消毒餐具,1个多月前曾“禁止自带酒水”的九头鸟酒家,也已将菜单上的这一句用白纸贴上。九头鸟酒家冯店长告诉记者,允许顾客自带酒水后,客流量大幅上升了20%,总体来说营业收入并没有下降。

  餐馆不再设“最低消费”

  昨天上午10时多,市工商局合同处、海淀工商分局执法人员来到金源时代购物中心5层,这里的餐馆一家挨一家,高峰时段客人扎堆,不少餐馆门前等座的客人都须拿号排队。“请把你们店的菜单和酒水单拿来。”工商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开始检查菜单和店堂内是否存在“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最低消费”等不公平条款或店内告示。

  一家餐馆王经理告诉执法人员和记者:“我们这儿一直没有最低消费,允许客人自带酒水,也不设开瓶费,没有收费的餐具包……”说着,王经理用手一指桌子,记者看到桌上贴有“本店提供免费餐具”字样。

  “物品丢失本店概不负责”也是执法人员要查处的霸王条款之一。进入第二家“西贝莜面村”,执法人员没有发现不公平格式条款。这家店面负责人表示,作为餐饮经营者,有义务提醒客人,并采取措施最大程度避免客人丢失财物,如果真的丢失财物,餐馆将通过录像系统等,尽力帮助客人寻找,不会“概不负责”。截至昨天中午,工商人员检查的30多家餐馆,均未发现设置“最低消费”的情况。

  自带酒水对餐馆影响有限

  “1个月前我们在该餐厅调查时,曾发现菜单上有‘谢绝自带酒水’的字样,当时已提示这家餐馆整改,今天再去看看。”昨天,海淀工商执法人员再次进入“九头鸟”时,这家餐馆的订餐合同文本、店堂告示、水牌以及菜单中的格式条款已全部“消失”。

  执法人员进入一个包间,墙上一处有明显的粘贴痕迹。执法人员告诉记者,原来这儿贴着“禁止自带酒水”,现在已经被清理掉了。记者现场翻看菜单,发现有两处被贴上了不干胶纸,不干胶纸下原来就印着“谢绝自带酒水”、“自带酒水收取15%服务费”。

  “我们这个月中就换新菜单了,不再印这些条款,以往的条款只能先盖上。”随后赶来的店长冯雷说,餐厅已删除这些条款1个月。“不过营业收入没受什么影响,还受到了不少客人的称赞。”冯店长解释说,九头鸟属于大众餐馆,客人消费以菜品为主,酒水营业额只占餐厅总营业额的8%左右,在取消霸王条款之后,酒水销量约下降10%,但客流量增加了20%,因此“营业收入上没受什么影响”。

  一家中档餐馆负责人透露,越是高档餐馆或商务酒店等,酒水加价越高,允许自带酒水对高档餐馆影响较大,但对大众餐饮消费来说,影响十分有限。

  坚持霸王条款最高罚3万

  去年12月9日,市工商局发布了餐饮行业6种不公平格式条款违法表述,包括“禁止自带酒水”、“设包间最低消费”、“餐具单独收费”、“物品丢失本店概不负责”、“减少订席不提前通知收全款”等,并提示餐饮企业开展为期1个月的自查自纠。此后,中国烹饪协会联合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发出公开信,质疑北京工商部门整治餐饮业霸王条款的措施。

  现场参与执法检查的市工商局合同处于卫平表示,对于存在霸王条款的餐饮企业,执法人员将核实违法事实,区别情节轻重,依法合理地予以处理。如果餐饮企业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于多次被举报、对其违法行为拒不纠正或对消费者权益造成严重侵害的餐饮企业,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最高可处以3万元罚款。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青岛福泰美食广场换老板 旧卡余额无处退
下一篇文章:游客农家院俩菜被宰635元 商家有意不出示菜单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