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消费警示 >> 浏览消费警示
南京地铁拟车厢禁食 站台车厢吃东西最高处罚200元
来源:扬子晚报      更新时间:2013年12月03日    关注度:     【字体:

昨日,南京市政府法制办公布了《南京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草案)》,将于12月13日举行立法听证会,欢迎市民报名参加。

  这次是对2008年7月出台的《南京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进行修订,在地铁运营管理上增加了诸多禁止性条款。扬子晚报记者特意对照了新旧条例,列出这次修订草案的几大亮点和争议点。

  扬子晚报记者 仇惠栋

  关键词 逃票

  发现三次计入个人信用系统 最高可罚票价10倍

  【条文】第三十四条:乘客越站乘车的,应当补交超过部分的票款;乘客无票或者持无效车票乘车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按照线网最高票价补收票款,并可加收线网最高票价五倍以下票款;乘客持伪造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坐列车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加收线网最高票价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票款,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 乘客有冒用他人证件、使用伪造证件乘车和其他逃票行为三次(含三次)以上的,有关信息可以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轨道交通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票价退还票款。

  变化:相比旧版的轨道交通条例,这次修订的草案,加大了对于逃票的处罚力度。最高处罚金额由原来的票款5倍提至10倍。更加引人关注的是,乘客的逃票行为将影响自己的信用记录,从而在贷款等方面受限。这次修订的草案中,这一记录信用污点的处罚针对的是逃票惯犯(逃票三次以上),对于偶犯则是“从轻发落”了。记者从南京地铁运营公司获悉,目前大量的逃票行为,主要集中在冒用学生卡和老年卡上。

  关键词 禁食

  站台和车厢禁止吃东西 违者面临最高200元处罚

  【条文】第四十条:在车站、站台或者其他轨道交通设施内,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和设施的容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未经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派发印刷品或者从事销售活动;

  (二)随意涂写、刻画、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三)堆放杂物或者停放车辆;

  (四)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五)乞讨、卖艺、躺卧、捡拾废旧物品;

  (六)在地铁车厢内或者付费区饮食;

  (七)使用燃油、燃气类以及超体积或重量的残疾人轮椅车、代步车;

  (八)其他影响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和设施的容貌、环境卫生的行为。

  变化:在这次修订草案列出的禁止8项影响市容行为中,最值得关注的是禁止在地铁车厢内或者付费区饮食。目前,南京地铁车站内分布了众多商铺,其中不少售卖各种食物,这次条款明确禁食范围是在付费区内,意味着乘客在没有刷卡进站前可以吃东西,而一旦刷卡进站再吃东西,就面临相应处罚。记者了解到,地铁车厢禁食是多个城市地铁近来通行做法。

  针对乘客抱怨的早高峰车厢里常见的收旧报纸的现象,这次修订草案增加了一条,禁止捡拾废旧物品。此外,禁止“使用燃油、燃气类以及超体积或重量的残疾人轮椅车、代步车”也是新增条款。

  根据修订草案规定,一旦发现乘客在付费区和车厢内吃东西,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关键词 禁车

  不允许携带折叠车坐地铁 禁止踩着滑轮鞋进站

  【条文】第三十九条: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的行为:

  (一)非法拦截列车;

  (二)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或者其他有禁止进入标志的区域;

  (三)攀爬或者翻越围墙、栏杆、闸机、机车等;

  (四)强行上下车;

  (五)损坏、冒用地铁标识、标志;

  (六)携带充气气球、自行车(含折叠式自行车)乘车;

  (七)携带动物(导盲犬除外)进站乘车;

  (八)使用滑轮鞋、滑板等进站、乘车;

  (九)其他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安全的行为。

  变化:在这九项被禁止的影响地铁运营秩序的行为中,尤为值得关注的是,这次修订草案明确提出,在禁止自行车进站的同时,对于折叠式自行车也一并说不。而在原来的条款中,南京地铁运营乘客携带折叠自行车进站乘车,前提是要进行折叠。对于是否要禁止折叠自行车,向来争议很大,不少上班人靠折叠自行车实现无缝换乘地铁。而地铁运营公司相关负责人则多次表示,目前南京地铁早晚高峰客流越来越大,折叠车进车厢存在安全隐患,而不少人带车进站不折叠,更是影响公共秩序。这次修订草案还增加了一条,禁止使用滑轮鞋、滑板等进站、乘车。

  此外,以往禁止携带动物进站乘车的条款进行了细化,这次修订草案明确导盲犬可以进地铁。在此前的运营中,南京地铁已经对导盲犬敞开大门。

  修订草案的处罚条款明确,乘客如果携带动物、自行车进站或踩着滑轮鞋进站,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责令改正,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特别提醒

  听证会如何报名

  《南京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将于12月13日(周五)下午举行。

  南京市政府法制办向社会各界征集听证参加人10名,对听证事项有明确意见和建议的人员均可报名,经听证会组织者依据代表不同观点的各方都有适当名额的原则,在申请报名的人员中遴选。这次听证会设立旁听席,欢迎各界人士、有关单位代表报名。听证旁听人依报名先后顺序确定,人数不超过30人。

  有兴趣的市民即日起至12月10日18:00均可报名。报名可采用电话、网络、传真或者书信等方式。报名电话:025-68786918、68786919、68786942(传真);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65号新城大厦C座405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处;邮编:210019。电子邮箱:83216315@163.com。

  地铁禁食 你怎么看

  有人支持

  再好的香水也抵不过车厢内的一个韭菜包子

  不管是公交还是地铁,也不管是南京还是其他城市,车厢饮食貌似成为没有地界的话题,包子尤其是韭菜包子,每次排名最讨厌的车厢饮食时,几乎都稳居榜首。去年,西安一家媒体发起一项调查《轻轨地铁上最恐怖的早点》,包子(韭菜包、肉包)稳居第一,亚军是葱油饼,因为有气味,季军是出人意料的豆浆,因为容易烫到别人。

  网友“糖宝辣妈”说,只有非上不可的厕所,没有非吃不可的东西。地铁高峰人贴人还要吃包子,那个气味真受不了,最可气的是有人吃完东西垃圾不带走,直接扔在地铁内。

  网友“小猫旺旺”则表示,地铁人流密集,在车厢里吃东西,一旦被挤撞或列车急停,食物尤其是液态食物很容易沾染到别的乘客身上,引起纠纷。

  还有网友表示,不管是在地铁车厢内吃什么食物,都是不应该的,地铁是供全市人民乘坐,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去破坏他人乘车的好心情。

  有人反对

  上班赶路的人伤不起 地铁“禁食”要因人而异

  对于地铁“禁食”,也有不少网友表示了质疑,“早餐在地铁内吃个面包也不行吗?上班赶路的人伤不起啊。”“一些低血糖或慢性病的乘客,在不影响其他人的前提下,吃点东西也在情理之中。”

  网友“yoyo_91235”说,上班族早上分秒必争,很多人将早餐带在地铁上吃,很多时候也是出于无奈。

  网友“丫丫0624”则说,地铁“禁食”应该有所区分,像汤包、韭菜盒子等应绝对禁止,这种食物异味较重。但是自带杯子装水,不应该禁止。

  网友“小么子Tang”也认为,地铁“禁食”要因人而异,譬如宝宝、低血糖患者、其他身体不适需要立刻补充能量的人,根本等不及下车。

  有人建议,此规定应优化“在车厢内,特别是地铁开动时禁饮、食”,或规定某些食物不进地铁。

  专家观点

  地铁设置“可食区” 满足特殊人群的需要

  专家表示,广州、深圳等城市也出台过相关规定,但未上升到地方条例层面,执行力度小。在地铁车厢内吃东西是当下城市生活快节奏的生动体现,也反映了公众面对的现实压力。要想有效治愈这一“城市病”,需要社会各方共同给力,而不是简单地通过一招“禁食”来解决。专家称地铁禁食应解决三个问题:一是应通过立法加以规制。二是如何实施到位。三是应保障特殊人群的需要。应当适当考虑孕妇、小孩等因为生理需要的人群,建议在地铁上建立部分“可食区”,让制度体现基本人性关怀,也有利于制度的落实。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调和油市场乱象:花生调和油中花生油比例不超过10%
下一篇文章:各类增稠剂网上销售火爆 美味粘稠粥竟靠增稠剂?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