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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整治散装食用油 9月1日起经营散装食用油违法
来源:红网    更新时间:2013年07月05日    关注度:     【字体:

 红网长沙7月4日讯(记者 汤红辉 实习生 彭燚)从9月1日开始,凡在长沙市范围内,以散装形式销售的无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的食用油,都将被依法依规被查处。

  今日,长沙市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了《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经营使用散装食用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明确了六类违法行为。

  长沙每天销售散装食用油40余吨

  

  今年4月,长沙市食安办曾对全市散装食用油经营户开展了全面摸底调查和食用油质量安全抽检。

  长沙市现有散装食用油经营户242户,日均销量约40余吨。其中,大型散装食用油批发户(日均销量在500公斤以上的)27户,占11.2%,主要集中在开福区竹山园粮油市场、高桥大市场和红星粮油市场。散装食用油经营户主要从湖南、广东、广西、安徽、上海和四川等省市的油脂企业进货,销售的散装食用油品种以大豆油、菜籽油、棕榈油、猪油、芝麻油、茶油为主。

  在对食用油开展质量安全抽样检测中,共抽取食用油样品40批次,其中,散装食用油30批次,对菌落总数、酸价等11个项目逐一进行检测。经检测,2批次散装食用油酸价不符合相关产品标准。

  长沙散装食用油存在三大问题

  

  目前,长沙市场的散装食用油经营存在三大问题。

  一是食用油标签标识不全。调查发现,多数散装食用油经营户尤其是经营批发大户一般在经营的门店安装不锈钢(或铝)罐用于贮存进购的散装食用油。这些待售的散装食用油无任何标签标识,销售时,经营户直接用油枪将油灌装至消费者自备或经营户提供的各式容器,这些容器均未标注或真实标注食用油的基本信息。

  二是索证索票不规范。部分散装食用油经营户在进货采购时未按要求索取产品的生产厂家资质文件和产品合格证明材料,进货台账未及时登记。

  三是销售条件存隐患。在对经营户的调查发现,作为食品容器的散装食用油贮存罐一般由经营户自行建成,往往未经检测是否符合食品容器标准就直接投入使用,而且从投入使用后,就很难实现对其进行消毒。另一方面,贮存容器反复循环利用,不同批次进购的食用油在这些自制的油罐内混存,甚至购进的多批次不同的油品混合在一起,因保质期长短和油品质量不一,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通告》明确六类违法行为

  

  将于9月1日施行的《通告》,明确了食用油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情形,总共六类。

  分别是: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从事食用油生产加工、分装活动的行为;未取得含食用油现场制售项目的营业执照的小作坊,擅自利用传统工艺从事茶油、菜籽油、花生油、芝麻油以及动物油脂现场制售活动的行为;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食用油经营的行为;生产、经营的食用油包装、标识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要求的行为,包括盛油容器不符合要求、产品无标签标识或标签标识不全或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餐饮服务单位采购、使用包装、标识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规定的食用油的行为;采购食用油未索取供货方的许可证、产品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和供货凭证等资料的行为。

  长沙市食安办主任黄吉邦表示,对违反上述六类行为的,将由相关行政监管部门依法依规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株洲常德已先行监管散装食用油

  

  在此之前,全国各地早已对散装食用油“动刀”。

  其中,2012年,湖南株洲市、常德市先后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明令禁止非法生产加工、出售无包装、无标识的散装食用油,禁止非法生产加工的无包装、无标识的散装食用油流入市场,餐饮单位不得购进和使用非法生产加工、无包装、无标识的散装食用油。

  山东省青岛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也印发了《关于加强食用油监督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从事食用油经营者不得销售散装食用油,餐饮单位不得购进和使用无包装、无标签标识的食用油。

  另外,河北唐山、海南海口、辽宁大连等地也已经出台了限制销售、使用政策。

  相关链接: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经营使用散装食用油的通告

  

  长政发〔2013〕11号

  为进一步加强食用油质量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禁止经营、使用散装食用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的散装食用油,是指以散装形式销售的无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的食用油。

  二、在本市范围内从事食用油生产加工、经营、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通告的相关规定。

  三、从事食用油生产加工、分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生产的食用油其产品的包装、标识应符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利用传统工艺从事茶油、菜籽油、花生油、芝麻油以及动物油脂等现场制售的小作坊,应当依法取得允许此项目经营的营业执照,且必须在盛油容器、外包装上表明食用油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五、从事食用油经营,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禁止经营散装食用油,也不得经营包装、标识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食用油。食品经营者经营预包装食用油,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方的许可证、产品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和供货凭证,并做好相关记录,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从事食用油分装活动。

  六、本市所有的食品生产企业(获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用油加工、分装企业除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餐饮服务单位禁止采购使用散装食用油加工制作食品,必须从具有合法资质的食用油生产经营单位购进包装、标识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的食用油,采购食用油应严格执行采购索证索票制度,索取供货方的许可证、产品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和供货凭证,建立完备的台账记录。

  七、对违反本通告要求的,由相关行政监管部门依法依规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违规经营使用散装食用油的,欢迎广大市民拨打举报电话:88665026(市食安办)、12365(市质监局)、12315(市工商局)、85570477(市卫生局)。

  八、本通告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1日

  (原标题:长沙整治散装食用油 9月1日起经营散装食用油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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