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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食物中毒鲜见报告者 错过时间将难取证
来源:大众日报    更新时间:2013年06月29日    关注度:     【字体:

核心提示: 记者从社区医院了解到,吃烧烤、大排档后,出现腹泻、呕吐症状的人并不在少数,但大部分都不了了之。能“刨根问底”,追查原因,疑是食物中毒并向监管部门反映的市民,寥寥无几。

按《食品安全法》规定,目前我国多个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山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由包括卫生、食药、工商、质监等在内的25个部门组成。一旦发生食物中毒事件,市民究竟应该向谁报告?不少消费者对此还不甚了解。

      “练摊”后出现不适,大部分都不了了之

近日,记者与朋友在济南市山师东路一家烧烤店就餐。饭后,记者的朋友感到胃部不适,出现腹泻症状。当记者带着朋友到社区医院时,发现有三位市民出现了相同症状。

记者从社区医院了解到,吃烧烤、大排档后,出现腹泻、呕吐症状的人并不在少数,但大部分都不了了之。能“刨根问底”,追查原因,疑是食物中毒并向监管部门反映的市民,寥寥无几。

夏天到街边“练地摊”成了不少市民的习惯。但气温高,各种食物容易变质,也是食物中毒高发期。近期,我国出现了多起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也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5月上旬,聊城市东昌府区堂邑镇中学部分学生在学校就餐后,出现身体不适状况;6月15日,在陕西子长县石家湾石嘴村举行的庙会后,80余名参与会后聚餐的人员出现呕吐、腹泻等症状……

据卫生计生委公布的数据,2012年,我国食物中毒事件报告174起,中毒6685人,死亡146人,与2011相比,报告起数和中毒人数分别减少7.9%和19.7%,死亡人数增加6.6%。微生物性食物中毒事件报告中毒人数最多,发生在集体食堂的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占总中毒人数的46.3%。

    一旦食物中毒速向卫生部门报告

根据《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辖范围内食物中毒事故的监督管理工作。”“一旦发生食物中毒事件,市民应及时向卫生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及时报告,一方面,便于相关部门抢救病人,挽救生命;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市民维护权益,追回经济损失。国家及时掌握市民食物中毒的情况,通过了解中毒的原因、人数、病情严重情况,为制定食物中毒预防政策提供依据。”

6月21日,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周景洋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发生食物中毒之后,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并协调相关部门,对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周景洋表示,市民食用了从超市购买的食品,出现中毒症状,可以向工商主管部门反映,也可以一并向消费者协会反映。如果中毒之后,去医院就诊,医生有责任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消费者个人也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因中毒事件涉及到流行病学调查,市民也可以向疾控中心报告。

“如果市民在饭店聚餐时,出现中毒症状,应该向餐厅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也就是当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周景洋解释,目前,我国的餐饮行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管,但在农村,在家中办婚宴发生食物中毒事件,应向当地县卫生局报告。

    肇事单位鲜见主动报告者

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然而,除了重大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外,肇事餐饮单位和医疗机构主动报告的食物中毒事件并不多。

“有些县市出现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之后,能够及时救治,抢救病人。但纵向报送,并不及时。部门地区的卫生医疗机构,是在当地医院无法开展救治后,才报送到省卫生行政部门,寻求帮助,省卫生厅再组织省疾控中心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进行救治指导。这往往会耽误救治时间。”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细菌性传染病防制所所长毕振旺认为,“家丑不可外扬”思想,让部分医疗人员对食物中毒事件迟报、瞒报,不敢承担责任。

有专家认为,发生食物中毒事件后,餐饮业主为逃避行政处罚,通常和消费者私了;部分医生没有食物中毒事故报告意识,造成漏报;消费者“嫌麻烦”,缺乏维权意识,不愿意向卫生监督部门报告。多种因素,造成了食物中毒事件漏报瞒报时有发生,食物中毒屡禁不止。

“如果中毒事件过了两天才报告,等专家到达后,现场已经改变了。追查不出导致中毒的原因,不仅会耽误病人的救治,也会让不法分子逍遥法外。迟缓报告是食物中毒事件扩大和无法查明致病因素的重要原因之一。”周景洋认为,如果发生食物中毒事件之后不在第一时间报告,会使得事后的取证调查非常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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