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消费警示 >> 浏览消费警示
小龙虾传言多不靠谱 检测未见重金属超标
来源:京华时报  钱宇阳    更新时间:2013年06月04日    关注度:     【字体:

   夏日来临,夜市大排档人声鼎沸,而小龙虾一直是夜市排档的主角之一。但网上流传“小龙虾喜生活在脏污环境、被用来清污,体内重金属严重超标无法食用”的说法,挑战着人们的味蕾和神经:小龙虾到 底能不能吃?

  检测未见重金属超标

  针对网络上各种传言,近日,北京市食品办联合卫生、工商等相关部门,对主城区范围内销售的生鲜小龙虾以及餐饮企业内待加工与成品小龙虾开展抽样检测,取样单位主要来自京深海鲜、大洋路、盛华宏林、北京锦绣大地等大型水产集贸市场,以及簋街等小龙虾销售与食用集中场所,监测指标包括铅、镉两个常见重金属指标。

  此次抽检的小龙虾主要来自江苏、江西、湖南、湖北等地的水产养殖基地,未发现在河道、稻田中捕捞的所谓“野生小龙虾”。抽检的25个小龙虾样本的虾身可食用肉质部分中铅、镉含量均低于国家标准中对于甲壳类水产动物及制品中铅、镉的最大限量值0.5mg/kg。

  农业部渔业产品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主任贾丽表示,小龙虾属于淡水虾的一种,对重金属离子具有富集作用,吸附强度表现为虾肝>虾鳃>虾肉,重金属对小龙虾机体具有毒害作用。为降低危害,小龙虾能够将重金属转移到外壳,并通过不断脱壳把重金属排出体外。只要养殖环境较好,其体内重金属含量就不会超标。

  市售小龙虾多为规模养殖

  网络上还盛传小龙虾养殖成本高,市面上所有的小龙虾基本上由闲散农户在本地河沟里收集,往往越是污染严重的河道小龙虾越多,水越干净,死得越快。

  北京簋街餐饮协会会长、北京花家怡园餐饮有限公司董事长花雷对此并不认同。他解释说,小龙虾确有生长在稻田里、乡村水沟里的,但光靠这些根本满足不了市场需求。同时,小龙虾的适应能力和繁殖能力都很强,养殖成本并不高。“北京市场上的小龙虾是从外省市进货,由于污水沟里小龙虾生命活力弱、卖相差,在运输过程中又极易死亡,没有经销商愿意批发贩卖,目前市场上见到的小龙虾几乎都是人工养殖的,生长环境良好,并非来自受污染的河道、沟渠。如簋街最知名的‘麻小’,主要来自白洋淀、江苏盱眙一带。”

  贾丽也介绍,小龙虾是杂食动物,其适应能力强,在干净和污泥环境中都能生存,科学实验表明,小龙虾更喜欢清洁的水质和新鲜的食物。“一些消费者以‘污水沟中容易捕捉,清水中不见踪迹’这一现象来判定小龙虾喜欢栖息在肮脏的环境中是不科学的。因为清洁水体中生长的小龙虾活力强、活动空间大,没有专门的工具很难捕捉到。”

  剥壳去头再食用

  尽管一些有关小龙虾的传言并不科学,但是专家也提醒,小龙虾吃起来并非毫无顾忌。贾丽告诉记者,小龙虾和蟹类都是肺吸虫的中间宿主,用烤、炒或腌等加工方法不能保证将小龙虾体内可能携带的肺吸虫囊蚴(幼虫)全部杀死。为确保安全,不要生食或半生食小龙虾,在烹饪时,蒸煮温度要保持在100℃以上,时间不少于10分钟。此外,小龙虾的虾头易潜伏细菌、寄生虫,最好不要食用。

  怎样吃小龙虾才健康?贾丽提醒消费者要掌握一些选购、烹饪的注意事项。

  一是到正规市场购买,挑选个头大、壳青腮白、活力强的小龙虾。二是烹制前可先在清水中放养,使其吐净体内泥沙等杂质,并将虾鳃、细爪剪掉,用刷子刷净虾壳,烹制时要蒸熟煮透。三是食用时,一定要注意剥壳去头,除内脏。四是不要与柿子、石榴、葡萄和山楂等水果一起食用,防止这些食品中的鞣酸与虾中的钙形成不溶性物,引起肠胃不适。五是小龙虾要现吃现做,尽量不食用隔夜虾。六是外出就餐注意观察,不要食用有浓烈腥味、虾体散开发直、肉体松软无弹性、颜色变暗、壳身有较多黏性物质的小龙虾。七是不要过量食用小龙虾,过敏体质、痛风患者不宜吃。

  京华时报记者钱宇阳

  标签:小龙虾富集作用黏性物质养殖环境肺吸虫囊蚴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2元葡萄糖水摇身一变多卖47元
下一篇文章:奶源不明、产地存疑 太仑特奶粉或涉嫌造假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