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消费警示 >> 浏览消费警示
发泡塑料餐具 能上餐桌不能加热
来源:人民网    更新时间:2013年05月12日    关注度:     【字体:

  近日,国家发改委将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从淘汰产品目录中删除。也就是说,被禁14年的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解除禁令,可以正式上餐桌了。面对公众提出的质疑,专家表示——

发泡塑料餐具为什么解禁

国家发改委公布的解禁理由有以下五点:

一是发泡塑料餐具符合国家食品包装用具相关标准。发改委曾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食品安全所按国家相关标准进行了检验。实验结果表明,发泡塑料餐具符合《食品包装用聚苯乙烯树脂卫生标准》和《食品包装用聚苯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二是使用后可以回收再利用。使用后的发泡塑料餐具通过回收、处理后可以再利用,能生产建材、涂料、文具等多种产品。

三是国际上许多国家和地区一直在使用。除中国内地之外的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如美国、欧盟、日本等,一直在生产和使用发泡餐具,并且还在不断研发发泡塑料餐具的新产品。

四是可以节约石油资源。发泡塑料餐具重量轻、耗材少,可以降低原料消耗,符合资源节约的理念。

五是社会环境已经发生变化。随着经济社会的进步、人们环保意识的提高、环境保护和城市卫生法规体系的不断健全,随手丢弃垃圾的行为已大幅减少,废弃物回收体系逐步建立,资源综合利用水平进一步提升,最初出台禁止发泡塑料餐具使用的环境已发生很大变化,发改委认为解禁的时机基本成熟。

发泡塑料餐具会带来健康问题吗

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并非绝对安全,尤其是盛装含油食品或使用微波炉加热时,未聚合的苯乙烯单体会伴随食物进入人体,导致人体中毒。苯乙烯单体不溶于水,但可溶于醇溶液和醚溶液,浓度高时,可使人产生头痛、头晕、恶心、呕吐、全身乏力等症状,严重者可因窒息死亡。慢性苯乙烯中毒表现为神经衰弱、头痛、乏力、恶心、食欲减退、腹胀、健忘、指颤,甚至出现肾功能衰竭等。

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曾表示,苯乙烯可从聚苯乙烯容器进入食品和饮料中,致使人体中毒。使用聚苯乙烯回收料生产的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不仅回收料来源难以控制,易携带有毒有害物质,而且回收的聚苯乙烯更易产生游离的苯乙烯单体,造成急性或慢性苯乙烯中毒。

发泡塑料餐具不能盛装热食

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材质为聚苯乙烯,因为材质本身的特性,解禁后使用时仍有很多需要注意的地方。聚苯乙烯易燃,对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保存就应考虑防火问题,在产品的包装说明中更应该明示。此外,聚苯乙烯耐热性差,超过70℃就会变形并释放出有害的低分子物质。  我们在飞机上可以看到,喝冷饮的透明水杯硬度好,但要想喝热饮,空乘人员一定会换成纸杯,这是因为聚苯乙烯材质不耐热的特性决定的。另外,根据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编著的《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教程——塑料专业篇》中的论述:聚苯乙烯具有高于100℃的玻璃转化温度,因此常用来制作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但其发泡后存在体积变大、密度变小、冲击强度降低、易开裂、表面容易吸附油脂等不足,故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不能放入微波炉和蒸屉中加热,不宜盛装炒菜、热汤等热的食物,尤其是路边小摊的麻辣烫、炒面、炒粉等,更是不能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盛装。因此,生产厂家应将使用注意事项标注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包装上。由于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诸多使用要求限制,建议将一次性发泡塑料产品生产加工成生鲜、水果、蔬菜使用的托盘,这不仅符合聚苯乙烯材质不耐高温的特点,而且发泡后的塑料产品能更好地保护果蔬产品。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买了3斤薄皮大核桃 坑爹铁核桃1斤只出半两仁
下一篇文章:广州再销毁近2000公斤毒姜 全部来自山东日照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