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提供洁净餐具是经营者应尽的义务。
●收取餐具消毒费,侵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收取餐具消毒费,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陈虹的“万家乐”大酒店自2008年11月开张以来可谓生意红火,可近日她却窝了一肚子火:自己按大家经营的方式,给每一位就餐的顾客提供一套包括碗、筷、茶杯、碟、勺等在内的消毒餐具,每套餐具只另行收取1元消毒费,且一直都没有顾客提出过异议。然而,2008年12月29日,却有一位名叫李娟的顾客跟她较真,说她如此经营侵犯了顾客的合法权益,钱虽少但道理不通,不仅坚决拒付10套消毒餐具的消毒费,还与她大吵了一顿。
2009年1月4日,陈虹为赢得脸面,就区区10元消毒费,毫不犹豫地将李娟告上了法庭。自以为稳操胜券的陈虹万万没有料到,结果她不但没有赢得面子,反而被法院于2009年2月18日判决驳回了诉讼请求,彻头彻尾输了官司!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因为消费者对餐饮业收取餐具消毒费的行为有权说“不”:
1.提供洁净餐具是经营者应尽的义务。一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这里所指的“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是指经营者所提供的、与消费者的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必须达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基本条件。作为餐饮业,同样应该为顾客提供包括干净、卫生的餐饮、餐饮用具和环境等相关的服务保障。另一方面,《食品卫生法》第八条规定,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饮具、用具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其进一步说明向消费者提供安全、卫生的就餐环境和餐具,是餐饮业应尽的法定义务。最后,《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也规定,餐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具不得使用。其同样表明,餐具消毒是餐饮业自己的责任,至于采取何种方式消毒,那是餐饮业自己的事,关键是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2.收取餐具消毒费,侵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由于餐馆只提供收费消毒餐具,已使顾客无从选择,而被迫违反常规地接受。即使餐馆能够提供免费的餐具,也使顾客基于自身健康,基于在餐馆既提供收费消毒餐具的前提下,对免费餐具的卫生状况产生怀疑等,因此,不得不选择收费消毒餐具。因为这些免费的餐具,往往没有消毒或者消毒效果比收费消毒餐具差,否则也就不存在“消毒餐具”与“免费餐具”之分。即结果仍是无法选择。
3.收取餐具消毒费,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体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中,即:“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向消费者提供消毒餐具不仅是餐饮业的法定义务,而且长期以来也已获得了社会的共同认可,并成为约定俗成的服务内容和行业服务标准,其费用实际上已经包含在经营成本之中。餐饮业另行收取餐具消毒费,实质上不仅是一种强制交易行为,而且变相收取消费者的额外费用,降低同条件下的服务标准,转嫁了其必须提供洁净餐具的附随义务,破坏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