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消费警示 >> 浏览消费警示
“染色豆”被“碰巧发现”的背后
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10年04月17日    关注度:     【字体:
解放日报  赵畅

  用水、化学制剂和颜料,就能将干雪豆染成“豌豆”,将干黄豆染成“青豆”。这是湖南省衡阳等地一些地下“黑作坊”的生财“秘方”。日前,湖南省衡阳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查获并销毁了一批700余公斤的“染色青豆”。此事经媒体曝光后,引起了人们对“染色豆”危害健康的广泛担忧。新华社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染色豆”是在执法过程中“碰巧发现”的。这再度将食品生产加工领域违禁添加问题摆上了台面。

  对“染色豆”的始作俑者唯利是图昧着良心赚黑钱的行为,自须痛加谴责,依法严惩,但人们不禁要追问:“染色豆”何以卖了3年后才被发现,且是“碰巧发现”?假若不是“碰巧发现”,这“染色豆”是否还会继续被卖下去呢?

  “碰巧发现”,这对于有关监管部门的工作确乎是讽刺。据一位官员说,按分工,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只负责对来自农业的初级、鲜活产品的监测,而“染色豆”属于加工环节,应由质检部门负责。如果涉及流通、贩卖,则由工商部门负责。此次衡阳农业行政执法部门之所以发现“染色豆”,便是因为“按常理,时下并非青豆集中上市季节”。如果说,“碰巧发现”当是衡阳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越界”管了本应由质检部门和工商部门管的事的话,那么,职责所在的其它部门又何以发现不了呢?

  “染色豆”卖了3年后才被“碰巧发现”,这固然暴露了食品监管机制尚待完善的问题。比如,目前我国很多地方的食品监管仍是“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九龙治水”的工作格局造成职能交叉、重叠问题长期存在。食品安全检测也被过度市场化,变相成为一些部门的创收渠道。此外,绝大多数城市食品安全地方性立法缺位,生产许可、市场准入、产品召回、信息发布、应急处置等工作制度尚未有效落实到操作层面,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物质使用监管、索证索票、行业自律等方面缺乏强制性行为规范,等等。但除此而外,更是折射出我们有些行政执法部门监管的严重缺位,监管严重缺位的背后当是作风的漂浮。

  想一想吧,“染色豆”已经卖了1000多天,时间并不算短,卖出的数量也并不算少,受害的涉及面则更广。让人生疑的是,这期间,有关监管部门就没有收到过群众的举报?在平日检查的时候,就没有丝毫发现?我们应有的监管责任又到哪里去了呢?“突击一回,转悠一圈,吃上一桌,玩耍一把,捎带一些”,群众对有些监管部门行政执法检查的作风画像,可谓入木三分。

  是啊,作风漂浮、不抓落实、不抓执行,导致一些监管制度形同虚设。一位领导同志曾说过这样一句话:“‘不落实’比没有制度更糟糕。”“不落实”,当是“不执行”的另一种说法。“不落实”、“不执行”,便导致一些不法商人的不法之心、不法之行会因此而受到“怂恿”,或者说,在“不落实”、“不执行”里,对诸如“染色豆”等“问题食品”的监管,必形同“牛栏关猫”,不法分子定会钻营其间,进退自如。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是最大的安全,如果我们连食品安全都监管不了,怎么确保其它方面的安全?须记住,让群众吃得安全、吃得健康,是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的监管天职。“亡羊而补牢,未为迟晚也”。从“染色豆”、“地沟油”等问题的频频发生上找原因、寻对策,尤其是如何在完善体制、机制上下功夫,在切实转变执法作风,狠抓监管落实上下功夫,该是我们应该吸取的深刻教训和避免类似问题出现的必然之举。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青岛惊现染色“黑豆” 洗完澡后变成“红豆”
下一篇文章:这伙人租宾馆办讲座还发鸡蛋自称讲养生 实则骗老人买假药组图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