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2日报道,消费者张先生于去年12月12日前往易买得(三林店)选购了2盒奥克莱黑芝麻糊共计74元。结完账后,张先生还未走出超市就发现盒子上标明的生产日期为:2008年11月11日,保质期一年,显然产品已过保质期,张先生要求该超市按《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作退一赔十处理。经与超市多次交涉未果,遂向浦东新区消保委投诉。
接到投诉后,消保委工作人员即与易买得(三林店)取得了联系,该超市称:张先生购买的2盒芝麻糊外包装上的生产日期标注有问题,不是该超市出售的。消保委工作人员马上指出,张先生购买后未离开超市就发现了问题,这又做如何解释。该超市又狡辩称:张先生购买产品的动机有问题,甚至怀疑其购买产品时在外包装上做过“手脚”。在整个调解过程中,该超市只同意作退一赔一处理,不同意按《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作退一赔十处理。
易买得(三林店)认为:此案例适用《合同法》,不适用《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规定的10倍赔偿是惩罚性的赔偿,条件是消费者要受到损害,经营者要有故意。该超市没有销售过期食品的故意,没有对消费者造成损害,因此,不适用《食品安全法》。
消保委评析
易买得(三林店)没有把好商品保质期审查关,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黑芝麻糊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按《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的规定,易买得(三林店)应该赔偿张先生购货款10倍的赔偿金。事情发生后,易买得(三林店)始终否认销售过期黑芝麻糊的事实,并始终怀疑张先生的购买行为,对张先生的名誉构成了伤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易买得(三林店)应该赔偿张先生的精神损失。劳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