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条五香鱼只卖了10块钱,却为此赔付消费者2500元的医疗费及务工损失,还被工商部门罚款3000元,昂贵的“价格”为经营者买个教训。
近日,泰安市岱岳区两位消费者李某、张某分别花5元钱购买了同一超市、同一品牌的五香鱼各两条,食用后均出现腹痛症状,遂往医院就诊,被确诊为食物中毒,元凶即为五香鱼。消费者立即拨打了“12315”申诉举报电话,向泰安市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进行投诉。工作人员迅速赶往超市,对该批次的五香鱼进行检查,发现该超市销售的五香鱼为不合格食品 。经消协工作人员调解,超市对两名消费者分别赔偿医疗等费用1500元、1000元。同时,泰安市工商局岱岳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有关条款进行立案查处,责令超市立即纠正违法行为,并罚款3000元。
泰安市工商局岱岳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涉及食品经营者销售的散装食品必须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即便是“前店后厂”的经营模式也不例外。消费者在购买散装食品时,要看清包装上的标签。如发现无标注食品,应及时向12315举报投诉。 (据:经济导报 杨吉艳 王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