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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碰酒店业“潜规则”自带酒水遭索300元“开瓶费”
来源:新闻晚报    更新时间:2010年04月09日    关注度:     【字体:
 □晚报记者 周柏伊

  报道

  与朋友一同去饭店吃饭,自带了一瓶价值几十元的白酒,结账时却被要求收取 500元的开瓶服务费,冯先生提出异议。经过还价,最终付了300元。气愤的冯先生日前致电本报,反映了这个情况。记者调查发现,自带酒水就餐,会被酒店征收“开瓶费”,这俨然已经成为酒店业的“潜规则”。对此,餐饮协会表示,目前本市还没有一个针对开瓶服务费的行业性收费标准。而律师表示,收开瓶费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读者投诉:

  “开瓶费”贵过酒本身

  冯先生近日跟朋友去本市一家饭店用餐,自带了一瓶白酒。结账的时候,冯先生感觉营业员报出的金额跟自己估算金额差距颇大,于是细看了价格单,一看吓了一跳:在单据的最下方,有一行内容标为“服务费”,金额是500元。

  “这是‘开瓶费’。 ”营业员解释说。因为饭店一般不允许自带酒水,凡是客人有自带的酒水,都要根据酒水在店内的标价收取一半的开瓶费。冯先生带来的这瓶酒因为瓶盖上印有“贵州茅台镇产”几个字,所以被默认为“茅台酒”。在这家酒店,茅台酒的价格为1000元,于是开瓶费也就是500元。

  “怎么能这样收费! ”冯先生拿出自带的白酒说,“这瓶酒只是很普通的一种白酒,在超市的价格不到100元。 ”但冯先生的辩解没有得到店方的认可。几番讨价还价后,双方以300元的价格“成交”。

  记者调查:

  业内收费标准不一

  记者走访了部分饭店酒楼,发现曾经引起争议的“开瓶费”如今已经悄然变身为“服务费”,几乎所有的饭店酒楼都“谢绝自带酒水”,如果客人坚持要自带,数量仅限于一瓶,且必然要征收一定数额的“服务费”。

  记者在黄河路上的一家饭店里,看到顾客提着两瓶自带的饮料和一瓶白酒走进来,立刻有服务员上前制止。当顾客表示“白酒自己拧开,不需要开瓶服务”时,服务员肯定地说“不行”。当顾客表示不满,提出要去消保委投诉后,大堂经理解释说,只要在用餐前明确告知要收取酒水服务费,店方就没有任何不对的地方,到哪投诉都没有用。在顾客的坚持下,饭店最终表示 “最多一桌带一瓶白酒,但是要收取50元服务费”。

  在不同的饭店,这项服务费的收费标准也大相径庭。以市场价为980元的十五年五粮液为例,梅园村酒家五角场店表示要收取200元左右的开瓶服务费,而绿波廊豫园路店、蔓竹酒阁虹桥路店等则表示不另行收费。也有饭店允许自带酒水,但是按照人头收取开瓶费,每人50元至200元不等。还有一些饭店,则明确表示不允许客户自带任何酒水。

  行业说法:

  收取“服务费”必须明示

  日前,扬州市餐饮商会公布了《扬州市餐饮行业 “自带酒水服务费”收费标准》(试行草案),规定饭店酒店可以根据顾客自带的不同种类酒水收取5元—50元不等的“开瓶费”,也有其他城市的一些饭店也打出了“欢迎自带酒水”的告示。

  对此,上海餐饮行业协会负责人夏先生说:“由于顾客自带酒水时,饭店提供了场地以及服务,所以此时会收取一定的‘服务费’。 ”他表示,上海最近不会出台关于自带酒水服务费的相关行业规定。基于食品安全等多方面的情况,饭店一般劝阻客人自带酒水。

  对于坚持要自带酒水的顾客,一般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顾客与饭店相互协商,顾客说服饭店后再自带酒水;二是饭店在菜单或店内醒目位置张贴服务费的价格,做到明码标价。至于收费的具体标准,目前没有明确标准,由各饭店自行决定。但是在用餐前或顾客表示要自带酒水时没有明确告知消费者,这是不符合规范的,遇到类似情况,消费者可以向消保委投诉相关的店家。

  律师观点:

  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上海陈海杰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海杰律师表示:“以服务费的名义收取顾客开瓶服务费,这种行为,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酒店禁止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违反公平、自愿交易的原则,旨在迫使消费者接受餐饮企业提供的高价酒水,维护餐饮行业酒水暴利。因此这种行为不仅不合法,而且也不合理。 ”陈海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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