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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已被吃掉咋还在缸里游?
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10年03月17日    关注度:     【字体:
 在今年的3·15消费维权情况通报会上,大连市工商局从查处的打假维权案中筛选出部分案例向社会公布,警示各类侵权行为的发生,同时,增强维权和科学消费、理性消费意识。 
髴 收据做标记 维权有证据 
    2009年7月11日,消费者康先生在旅顺一家烟酒专卖店花600元购买了两瓶38度“飞天”牌茅台酒。回家后,康先生觉得这两瓶茅台酒价格比正常便宜了150多元,怀疑酒有问题,按照瓶盖上的防伪码上网查询,结果显示这两瓶茅台酒是假的。 
    10天后,康先生投诉到消协,要求退酒并按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向经营者索要10倍赔偿。消协工作人员联系到茅台酒厂打假办,由他们派专职人员现场鉴定。结果表明,这两瓶酒确实不是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 
    消协工作人员立刻联合工商执法人员到被诉商店检查,但没有发现茅台酒,该商店负责人矢口否认这两瓶假茅台系该商店卖出。此时,康先生拿出的由营业员写有这两瓶酒防伪编码的收据起到了决定作用。经现场核对,与酒瓶上的防伪喷码一致。这一有力证据最终使商店负责人按照10倍赔偿原则退赔。 
髵 孩子私自购物 父母有权退货 
    2009年3月,姜女士的女儿用1000多元压岁钱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一部手机,一个多月后姜女士才发现。姜女士认为,商场不应该把手机这种成年人使用的商品卖给12岁的孩子,便找到商场要求退货,遭到拒绝。 
    消协工作人员认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孩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从事与其年龄、智力情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大多数民事活动都要征得父母同意或者得到事后追认。姜女士的女儿年仅12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购买手机事后没有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因此姜女士有权要求退货。鉴于姜女士女儿购买的手机已经使用一段时间,经过调解,商场在扣除一定折旧费后,为姜女士办理了退货手续。 
髶 广告“面积”虚 房价暗中涨 
    王先生相中了某地产公司在2009年5月20日刊登于本市某报广告栏的一个房源,售房广告称“未来星城,61平,2室1厅,4/4,双南,封闭小区,送大阳台。 ”王先生与该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 
    当王先生回家再仔细看合同时,发现合同上写明的购房面积为60.39平方米,比广告上刊登的面积少了0.61平方米,这样房屋的单价就由7950元/平方米变相上涨到8030元/平方米,所差面积折合房款达4900元。王先生随即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但该公司却称王先生违约,应付违约金8000元。协商未果,王先生于2009年6月22日投诉到消费者协会。 
    经调解,经营者认可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但王先生在签订协议时没有认真审核购房合同就签字,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经双方协商,王先生承担合同违约金3300元,双方解除合同。 
髷 鱼已被吃掉 仍能缸里游 
    2009年4月,消费者姜女士和家人到沙河口区某饭店吃饭。点菜时看到鱼缸里有条活牙片鱼,工作人员称这是仅剩的一条活牙片鱼,姜女士点了这条鱼。 
    用完餐结完账,姜女士却发现他们本应已经吃进腹中的牙片鱼却还在鱼缸里游来游去。姜女士顿觉上当,自己吃下去的极有可能是饭店冷藏的、个头差不多的牙片鱼。 
    姜女士与饭店负责人交涉未果,投诉到消协部门。消协工作人员经过认真调查,确认姜女士所言属实,根据《消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店方向姜女士道歉,给予双倍赔偿。 
髸 四种水产品 被宰近一半 
    2009年1月7日,消费者马先生在沙河口区一水产品市场花费917元购买了10公斤水产品,包括鲍鱼、螃蟹、牙片鱼、海虾四种。当他用该市场的公平秤复秤后发现,其所购商品被调包,且重量不足,遂举报到属地工商所。 
    工商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确定四种商品均被宰秤,螃蟹短秤2.08kg,鲍鱼短秤0.55kg,牙片鱼短秤 1.03kg,海虾短秤0.7kg,经营者共多收货款350元。遂依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有关规定,责令经营者为马先生退货,并给予了消费者购货款的双倍赔偿。A03a 井惠群 记者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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