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一消费者来到市消费者协会,称其在某超市购买了几种食品糕点。事后他发现其购买的食品,大部分已超出食品外包装上标注的保质期。消费者认为,购买的食品已超过保质期,表明该食品不能再食用,明显属于不合格商品,经营者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经营者认为,食品超过保质期的确属于不合格商品,可退货,但不愿承担赔偿责任。 通过消费者带来的食品证据,市消协认为,消费者购买的食品确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款,关于“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的禁止性规定,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市消协指出,作为食品经营者应对自身经营的食品保质期清楚明了,对已超过或即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及时做出相应的处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仍然销售,可视为经营者应该知道,符合法定的明知情节,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宣传和调解,经营者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退还消费者购买不合格食品的费用,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消费者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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