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申某在永辉超市一次性购买了“鑫杏林牛肉松100g”350袋、“鑫杏林猪肉松100g”350袋,单价均为4.5元,共支付价款3150元,用于自己食用及赠送亲戚朋友。上述产品版面最大字体标注为牛肉松、猪肉松字样。但申某经查证,涉诉产品并非“肉松”产品,而属于“肉粉松”类产品,认为永辉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误导消费者的食品应根据食品安全法等的规定,应承担退货和十倍赔偿责任。
经二级法院审定判决: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顺义分公司赔偿申某三万一千五百元。
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主任韦国律师评析:首先需要确认应当采用哪种标准作为认定依据。 根据201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可以说,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其次,一次性购买大量商品是否可以获得十倍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二审法院认为,申某表明购买大量肉松是为了自己食用和赠送亲朋,对购买行为作出了合理解释,属于消费者的范畴。且排除了销售者以”知假买假“抗辩的情形。因此申某有权主张并获得十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