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消费动态 >> 浏览文章
安徽:大量购买不合标准肉松获十倍赔偿
来源:安庆新闻网    更新时间:2018年03月26日    关注度:     【字体:

  案情回放:申某在永辉超市一次性购买了“鑫杏林牛肉松100g”350袋、“鑫杏林猪肉松100g”350袋,单价均为4.5元,共支付价款3150元,用于自己食用及赠送亲戚朋友。上述产品版面最大字体标注为牛肉松、猪肉松字样。但申某经查证,涉诉产品并非“肉松”产品,而属于“肉粉松”类产品,认为永辉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误导消费者的食品应根据食品安全法等的规定,应承担退货和十倍赔偿责任。

经二级法院审定判决: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顺义分公司赔偿申某三万一千五百元。

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主任韦国律师评析:首先需要确认应当采用哪种标准作为认定依据。 根据201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可以说,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其次,一次性购买大量商品是否可以获得十倍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二审法院认为,申某表明购买大量肉松是为了自己食用和赠送亲朋,对购买行为作出了合理解释,属于消费者的范畴。且排除了销售者以”知假买假“抗辩的情形。因此申某有权主张并获得十倍赔偿。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莆田仙游一商家销售农残超标菠菜 被罚5万元
下一篇文章:宝鸡超市售卖过期食品 被市场监督管理局罚5万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